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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十六讲 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域外考察与评析

日期:2020-11-25来源:法学研究所

2020年11月19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十六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陈玲博士作了题为“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域外考察与评析”的主题报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睿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所副所长李建伟特聘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陈玲博士首先就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国内研究情况进行介绍。她认为该制度作为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焦点,文献发表数量可观,并涌现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学者。我国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研究路径在实体法领域主要有刑法教义学路径及立法创设路径两种。在刑事程序法领域有学者主张应借助单位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暂缓起诉制度构建我国的刑事合规评价制度。在目前对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研究中,绝大部分学者对其价值表示肯认,但是也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单独建立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缺乏理论依据。在对国内研究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后,陈玲博士简要阐释了本次报告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她认为,为了更好地构建我国的刑事合规评价制度,应当考察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起源,还原制度发展的理论根基及目标取向,并考察该制度在域外实施过程中的争议问题以及在全球化发展趋势背后各国的谨慎考量。
其后,陈玲博士详细介绍了美国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美国的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形成,从形成到完善,从完善到突破的四个发展阶段,总体来看,美国刑事合规评价制度呈现成文化及扩大化的趋势。随后,陈玲博士以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及意大利的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发展为研究对象,详细介绍了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结合上述介绍,陈玲博士评析了域外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发展轨迹及多元模式。最后,她结合域外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发展经验,揭示了其对我国刑事合规评价制度构建的启示。
李睿副教授在与谈中认为本次报告选题新颖,内容翔实。李睿副教授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补充介绍了美国的刑事合规评价制度。她认为,目前全球保护主义泛滥,世界经济低迷,市场萎缩,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刑事合规。中国在这一问题上已经开始进行一系列尝试,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等。最后,李睿副教授就刑事合规评价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结合点的完善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可以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突破点,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一支专业的落实、监督与制约的队伍,加强不起诉决定后的专业管理。
涂龙科研究员就刑事合规评价制度在犯罪论中的体系地位问题提出看法。他认为存在阻却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成立和不作为犯两条可能性最为接近的路径,但是都不可行。对此陈玲博士进行了回应,她认为企业具有合规义务与企业具有实施合规计划的义务是两个概念,合规计划的义务来源可能为行业规则等,违反此种义务并不必然上升为刑事责任,因此以理论上的“不作为”来追究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妥,可能通过立法创设的路径更为可行。
魏昌东研究员认为,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的价值追求是将国家外在的对企业的强制性义务转化为企业内部自我约束的规则。当下中国若想构建刑事合规评价制度,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明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英美法不重视理论建构制度,但在我国构建一项法律制度必须要有相应的规则原理。中国建构刑事合规评价制度时不应坚持实践导向,而应着重于理论的构建。
自由讨论结束后,李建伟副所长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他首先感谢陈玲博士和李睿副教授的专业、精彩报告和与谈。李建伟副所长高度肯定了刑事合规问题的普遍性、重要性和研究的意义、价值,指出企业刑事犯罪合规、刑罚风险存在数量多处罚少、貌似远实际近、重处罚轻预防、短期影响企业竞争长期有利企业发展等的客观情况。他建议,在构建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时,应先确立价值目标,再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同时,在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时,公司法、证券法等其他部门法也可以有所作为,如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改进等。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十六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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