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十五讲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附随后果研究
日期:2020-11-18来源:法学研究所
2020年11月12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十五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政治与法律》编辑部杜小丽编辑作了题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附随后果研究”的主题报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讲师吴加明博士担任与谈人,法学所姚建龙所长主持了本次活动。杜小丽编辑首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选题背景并提出问题: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附随后果是否存在法理基础。杜小丽编辑通过具体数据,对醉驾入刑是否实现了立法者的立法预期进行实证研究。她罗列了我国该罪的刑罚附随后果的各种具体形态,如职业禁止、资格限制、在信誉及荣誉方面的限制等,并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附随后果与前置条件之间无逻辑相关性。刑罚附随后果的广泛性还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破坏了法治原则,违反了比例原则以及与法律保留原则存在冲突。在讲座的最后,杜小丽编辑针对应如何限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广泛的刑罚附随后果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她认为在轻微罪名将不可避免的逐渐增多的背景下,应推进实现犯罪分层制度并以此推动刑罚附随后果的分类制度,逐步建立轻微罪体系。吴加明博士在与谈中表示,本次讲座的选题有着深刻的实践意义,同时认为刑罚附随后果的严厉性甚至超过了刑罚本身,应该对其进行限制。其后,他指出导致刑罚附随后果过于严厉的原因并非来自刑法层面,而来自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各个部门的政策。另外,吴加明博士从实务层面介绍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现状与特征,同时结合其特征论述了该罪在实务中多发的原因。最后,吴加明博士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经历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他认为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应大胆使用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制度。在自由讨论环节,法学所尹琳副研究员发言参与讨论。她简要介绍了日本学界对刑罚附随后果的讨论,如在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犯罪中,是否应禁止罪犯终身不得从事教师行业。讨论的要点为,永久剥夺其从事教师行业的资格是否违反了宪法对于公民拥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另外,对于改邪归正的罪犯来说采取终身禁止的措施并不公平。其后,法学所肖军副研究员对日本刑法关于刑罚附随后果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正华律师高度评价了本次讲座。他认为,近年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等轻罪案件数量庞大,对于后续如何使罪犯回归社会仍然是一个尚待研究的问题,杜小丽编辑的报告非常具有实践价值。我国刑罚附随后果与刑罚的匹配制度并未完全建立,除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以外,我们还需要明晰其他各罪的刑罚附随后果。最后,姚建龙所长对讲座进行了总结。他首先感谢了杜小丽编辑的认真准备及吴加明博士的精彩与谈,随后针对本次讲座的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姚建龙所长认为我国刑法对社会的回应性立法有过头的趋势,就醉酒驾驶而言,醉驾入刑所达到的效果还有其他的可替代方式。其次,刑法过度介入社会治理的问题也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对于醉酒驾驶等刑法已经介入的问题,我们仍然需要继续研究以减轻其负面影响。最后,日常生活行为犯罪化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日常生活行为入刑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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