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合影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李建伟特聘研究员主持。上海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王协,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分别致开幕词。
上海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王协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李建伟特聘研究员
开幕式后,上海市司法局仲裁工作处副处长邓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马屹分别作主旨演讲。
上海市司法局仲裁工作处副处长邓邯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马屹
论坛的第一个主题为“构建上海亚太仲裁中心及其人才培养的现状与设想”,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陆春玮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认为,仲裁机构要注重对仲裁员的教育培训以及经验传输。法学院人才的培养应强调法学基本功的训练与养成以及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沈伟教授分享了自己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中心的研究。他通过列举前香港高院法官、现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Anselmo Reyes以及Gary Bob的著作,总结了国际仲裁中心的六要素。随后,他分享了英国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和美国凯威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的国际仲裁调查报告,指出具备哪些因素的仲裁中心更受欢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炯律师主要从“一个目标、两个方向、三个层次”三个角度出发,表达了自己对律师仲裁人才培养的看法。“一个目标”指整体目标是构建亚太仲裁中心,那么上海也应当具备与亚太仲裁中心相匹配的律师人才。“两个方向”指非诉律师的方向和诉讼律师的方向,我们应当让非诉律师和诉讼律师了解、信任并且选择仲裁。“三个层次”指三个层次的培养。第一个层次是普罗大众的基础知识的培养;第二个层次是提高律师整体的代理水平;第三个层次是提高律师作为仲裁员的水平培养。
上海大学法学院袁杜娟副教授认为,关于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首先应当将其视为一个法律服务生态系统,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司法体系、法律制度与纠纷解决文化等各要素,分析系统与各要素间如何实现良性互动。其次,分析现有上海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和机制尚未形成法律服务生态系统且存在法治脆弱性问题,通过对比境外知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建设探寻其建成规律,提出上海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服务生态系统建设中各要素建成以及如何与系统进行良性互动。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管理合伙人朱黎庭律师针对上述四位专家的看法,他提出构建上海亚太仲裁中心,关键在于本土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国际性以及声誉,这样才能与境外的著名机构在上海互相促进、互相发展。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管理合伙人朱黎庭律师
论坛的第二个主题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由上海仲裁协会副会长陈乃蔚教授主持。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力教授指出,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合法性的根本出路在于我国《仲裁法》的制度变革。我国《仲裁法》应当进一步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取消不必要的禁止性与强制性规定。同时,还应明确规定以仲裁地为核心的适用范围条款,发挥仲裁地法律与仲裁地法院在决定仲裁法律适用及仲裁司法审查中的核心作用。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闫卫军教授主要探讨了将上海打造成一个国际仲裁中心应当具备哪些标志,以及我国《仲裁法》应当规定哪些内容。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悦民律师从五个方面发表了自己对《仲裁法》修改的看法。这五个方面分别是仲裁机构能否在我国内地设立仲裁业务分支机构以及从事仲裁活动,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协议效力,境外机构作出的仲裁地在我国内地的仲裁裁决属于何种裁决,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后的救济措施和实践中仲裁久拖不决、超审限未裁决。
复旦大学上海自贸区法研究中心主任龚柏华教授将以上三位专家的讲话内容归为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需要立法来解决,立法的特点是缓慢和保守。第二类问题需要司法解决。立法保守而司法要活跃,但也要防范司法过分活跃的问题。他指出,司法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符合法律逻辑、符合司法实践。
论坛的第三个主题为“临港新片区仲裁制度的展望”,由上海仲裁协会副会长孙海华主持。
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范铭超详细介绍了国际商会的成立背景以及组织情况,并提出了对临港的展望。第一是更加与时俱进的法律规定,第二是更清晰稳定的监管预期,第三是更全面完善的人才培养。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寸渊指出境外仲裁机构涉华业务现状以及临港政策,并对临港新片区的未来作出展望。他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关于仲裁地为中国的境外机构仲裁案件的全套规定,扩大对境外机构的开放,保障境外机构及用户的合法权益,允许在新片区外实际办公,加大对场地、经费、税收的支持以及庭审设施先行。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邓杰教授认为,新片区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并开展仲裁业务,同时亦鼓励境内仲裁机构、律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进驻新片区参与竞争,目的在于以新片区为基础打造新的仲裁高地,以加快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这无疑需要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制度供给及完善的仲裁法治环境支撑,而全面引入包括临时仲裁在内的诸多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及实践,便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牟笛律师建议,增设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作为申请仲裁保全地,以缓解仲裁保全难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贺小勇教授指出,随着我们对仲裁性质认识的进步、《仲裁法》的修订、改革日益集成化和系统化,上述专家学者提出的问题一定能得到解决。
论坛的第四个主题为“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和行为规范”,由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室主任王海峰研究员主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高明生指出,要强化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事仲裁理念,强化对商事惯例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优化完善仲裁规则和程序,尤其是仲裁送达与仲裁证据规则;完善仲裁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培育高水平仲裁员群体;深化仲裁与司法良性互动;加大仲裁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鑫认为,仲裁员应德才兼备,以德统才;以经验为抓手、以理论为根本;坚持法律思维,尊重市场思维;不仅立足国内,更应放眼国际;实施精品战略,主动职能延伸;依托上海自贸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晶敏律师主要从仲裁员公信力的角度谈整个仲裁机构公信力。他认为,仲裁整体的公信力是由每一位仲裁员积累起来的。要打造国际仲裁中心,需要对接国际化的实践与做法,需要仲裁员用高水平高水准严格要求自己。尽管任重道远,但越来越多的优秀仲裁员都正朝好的方向努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申黎律师认为,商事仲裁员行为规范主要有以下具体义务:公正独立进行仲裁审理与裁决义务、主动披露与回避义务、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并保障当事人充分平等程序性权利义务、勤勉与保密义务。他强调,完善我国仲裁员行为规范要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现有行为规范的合理内容,制定内容科学、具有现实适用性的行为规范;要注重对仲裁员行为规范的推广;理论界与实务界应加强对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研究与实践。
上海仲裁协会会长俞卫锋
最后,上海仲裁协会会长俞卫锋就主题四进行与谈人发言,并致闭幕词。至此,上海仲裁周分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