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海仲裁协会
11月14日下午,“构建上海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法治引领与人才战略”论坛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总部成功举行。此次论坛作为“2020上海仲裁周”分论坛,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仲裁协会主办,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由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司法局、仲裁协会、仲裁机构、科研高校以及律所等47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论坛。
论坛合影
分论坛现场
论坛开幕式(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依次为:上海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王协、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李建伟)
上海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王协、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出席开幕式并致开幕辞。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建伟主持开幕式。
上海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王协
上海市司法局二级巡视员王协指出,上海市司法局严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与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为构建上海亚太仲裁中心与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仲裁制度的探索提供良好法治保障。他强调,上海应把握当前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为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制度创新经验。他认为,本次分论坛的召开彰显了疫情下中国召开进博会、继续扩大开放的初衷与决心没有改变,并能为构建上海亚太仲裁中心与临港新片区的仲裁制度探索提供新动能,同时有助于为《仲裁法》的完善提供新思路,推动仲裁队伍建设的完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回顾了上海社科院法学所61周年的发展历程,并指出,进入新时代的上社法学所立足上海、面向全国,坚持学科建设与智库建设“双轮驱动”,积极推动了国家的法治事业。他强调,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与诉讼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作为法治的一部分,仲裁是构建优质营商环境的关键领域,亚太地区国际仲裁潜力巨大。他提到,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是上海仲裁业发展的重大机遇,希望法律从业者们能抓住机遇,加大仲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推动仲裁的新生与发展。
开幕式后,上海市司法局仲裁工作处副处长邓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及秘书长马屹分别作主旨演讲。
上海市司法局仲裁工作处副处长邓邯
上海市司法局仲裁工作处副处长邓邯介绍了上海市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监督部门,为构建全球亚太仲裁中心的目标所做的工作与未来规划,上海市委、市政府于2019年1月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仲裁管理机制,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在六个方面提出了上海方案:第一,完善仲裁工作管理体制。第二,推进仲裁行业有序开放。第三,推进仲裁机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第四,完善仲裁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第五,加强仲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第六,提高仲裁工作信息化的水平。同时,以“五个高地”为抓手,推动仲裁事业发展与优化。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及秘书长马屹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及秘书长马屹以“面向全球亚太仲裁中心的配套人才建设”为题发表演讲。他指出,典型的国际仲裁人才的形成路径为“法学生-律师-仲裁员”,仲裁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学领域。境内仲裁员以律师、高校科研人员、公司法务为主体,境外仲裁员以律师为主体。当前国内法学学科设置仍存在有待改进的方面:优秀仲裁员的培养有赖于实践,而国内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务”,仲裁课程也需要改进。目前,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人才培养方面有许多举措,针对法学院学生、律师、仲裁员都有专业化、国际化的学习实践平台与机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非常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发挥机构对仲裁人才队伍建设的积极意义。
主旨演讲后,论坛举行了四场专题研讨。
主题一“构建上海亚太仲裁中心及其人才培养的现状与设想”(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依次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陆春玮、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及管理合伙人朱黎庭、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沈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炯、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杜娟)
第一场专题研讨以“构建上海亚太仲裁中心及其人才培养的现状与设想”为主题,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陆春玮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以“上海仲裁人才培养的设想和建议”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仲裁具有司法性,不能等同于调解与代理;仲裁具有程序性,仲裁员不能偏袒任一方当事人。因此,仲裁员的选任需要专业性与公正性并重。在仲裁员的培养上,仲裁机构要积极组织培训;鼓励富有经验的仲裁员分享经验与心得;仲裁员自身要多参与各项培训与学习,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在法学院人才的培养上,要重视法学基础的训练与养成,并重视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沈伟以“什么因素促成仲裁中心”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仲裁中心”没有公认的理论,通过列举现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Anselmo Reyes以及Gary Bob的著作,国际仲裁中心主要有以下要素:《纽约公约》缔约国;以示范法为仲裁法律蓝本;具有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中心;具备熟悉仲裁实践的法官队伍;不断提高国际仲裁能力的建设水平;不断更新与仲裁有关的法律。他强调,上海需要考虑对国际仲裁中心的构建至关重要的因素,涉及公信力、中立性、仲裁法、有质量的仲裁员、仲裁地人员素质等。具备合格的要素,上海再发掘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特色所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炯围绕“一个目标、两个方向、三个层次”表达了自己对律师仲裁人才培养的看法。“一个目标”指整体目标是构建亚太仲裁中心,上海应当具备与该目标相匹配的律师人才队伍。“两个方向”指律师中的非诉和诉讼方向,要让律师了解仲裁,知晓仲裁相比于诉讼的独特优势,信任仲裁、选择仲裁。“三个层次”的培养体现在:普罗大众的基础知识培养;提高律师整体的代理水平;提高律师作为仲裁员的业务水平。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杜娟以“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构建的若干问题”为题进行发言。她指出,自己将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学术研究:一是上海国际纠纷解决中心的定位及驱动力;二是上海国际纠纷解决中心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是上海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构建的基本框架。关于上海构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可行性问题:首先,应将其视为一个法律服务生态系统,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司法体系、法律制度与纠纷解决文化等各要素应实现良性互动;其次,现有上海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和机制尚未形成系统,且存在法治脆弱性问题,通过对比境外知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建设规律,为上海提供解决方案与示范。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管理合伙人朱黎庭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管理合伙人朱黎庭作为与谈人,对上述四位专家的观点进行点评和总结。他指出,当前高校应加强对仲裁知识体系的培养与仲裁实践的训练,上海的仲裁机构也可以积极组织对仲裁员业务能力培训。他强调,在构建上海亚太仲裁中心的问题上,应对外来仲裁机构、国际商事法庭、国内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上海要找到定位与需求,围绕本土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国际性、品牌构建来形成自身竞争力。
主题二“我国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依次为:上海仲裁协会副会长陈乃蔚、复旦大学上海自贸区法研究中心主任龚柏华、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力、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闫卫军、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悦民)
第二场专题研讨以“我国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为主题,由上海仲裁协会副会长、教授陈乃蔚主持。他根据当前《仲裁法》的不足,对《仲裁法》修改的重要性、修改方向提出了展望,并希望中国仲裁机构能发挥中国的特色经验优势。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力教授以“境外仲裁机构准入的仲裁法修改与完善”为题进行发言。她指出,境外仲裁机构的准入关系到其在我国开展仲裁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其进入中国仲裁市场的主要途径为:以非商业存在形式开展仲裁活动。在实践中,这面临较多制度障碍,司法解释难以解决所面临的立法问题,自贸区的“先行先试”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合法性问题。她强调,要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合法性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我国《仲裁法》的制度变革,《仲裁法》应进一步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取消不必要的禁止性与强制性规定,应明确规定以仲裁地为核心的适用范围条款,发挥仲裁地法律与仲裁地法院在决定仲裁法律适用及仲裁司法审查中的核心作用。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闫卫军以“仲裁法的性质与内容”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上海成立国际仲裁中心,应当具备三方面标志:当事人愿意选择上海仲裁机构、愿意把上海作为仲裁地、上海或中国具备良好的仲裁机构准入环境。而目前上海仍在以下方面有待进步:公正、友好、效率的仲裁服务,令人服气的仲裁裁决,当事人愿意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他认为,《仲裁法》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建构性的内容;其二是《仲裁法》应当有的条款;其三是任意性规则。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秦悦民律师以“关于我国仲裁法修改的几点浅见”为题进行发言。他指出,首先,仲裁地在中国内地的境外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何种裁决、适用何种审查和执行的规定尚不明确,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对仲裁裁决的执行造成了很大困扰。其次,由于现行《仲裁法》第36条关于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后的救济措施缺少规定,他建议,若当事人不服回避决定的, 可考虑新增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救济。另外,针对审限问题,通常规定为仲裁机构拥有自行决定延长审限的权力,导致实践中仲裁裁决久拖不决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仲裁效率,《仲裁法》应考虑将审限问题法定化,并配以例外情形作软化处理。
随后,复旦大学上海自贸区法研究中心主任龚柏华教授进行与谈人发言。他指出,三位专家的话题都涉及到我国《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要区分“修改”与“完善”的不同。修改是指存在问题需要修改,完善是将原来没有的内容明确化。以上三位专家的讲话内容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立法的特点是缓慢和保守;一类是需要司法解决的问题,立法保守而司法要活跃,但司法应遵守法律规则、符合法律逻辑、符合司法实践。
主题三“临港新片区仲裁制度的展望”(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依次为:上海仲裁协会副会长孙海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贺小勇、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范铭超、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寸渊、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杰、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牟笛)
第三场专题研讨以“临港新片区仲裁制度的展望”为主题,由上海仲裁协会副会长孙海华主持。
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范铭超以“ICC与临港新片区的仲裁展望”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首先介绍了ICC国际商会主要部门及职能,并从国际商会的视角对临港新片区的仲裁制度构建提出展望。首先,需要区分仲裁地、仲裁开庭地、仲裁机构所在地,这涉及到仲裁机构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仲裁庭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区分。其次,在可预期性问题上,国际仲裁机构进入中国面临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法律风险首要解决“法律可预期性”问题,稳定的法律预期是国际仲裁机构考虑商业风险的前提。中国扩大对外开放,比起国内机构的预期性问题,更需要解决的是涉外机构面临的预期性,他们往往不熟悉中国的法律发展风格。最后,国际仲裁机构秉持“高价高质”,能向仲裁员提供更高报酬,那么国内仲裁机构如何保持竞争优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张寸渊以“临港新片区的仲裁展望与新加坡的经验分享”为题进行发言。他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视角谈及临港新片区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临港新片区政策先行,但仍缺乏立法保障,此种不稳定性会影响当事人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其次,限制外籍律师对中国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在普通案件中是否过于束缚、外籍仲裁员签证便利化等问题影响上海对涉外仲裁机构的吸引力。另外,开放仲裁市场对境内仲裁机构同样面临如何与涉外仲裁机构竞争的问题。面向未来,他对保障境外机构及用户合法权益、临港新片区不断完善适度监管提出展望。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杰以“新片区引入临时仲裁的现实意义及可行路径”为题进行发言。她指出,在临港新片区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具有现实意义,既是国际通行的实践,也是国际航运界国际习惯,能支持保障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开展仲裁服务。2019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三个特定”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也与现行《仲裁法》规定存在冲突。针对此问题,她提出展望:希望未来能对《仲裁法》在新片区的适用予以突破,或作出司法解释进行保障,更重要的是采取某种变通做法助力临时仲裁在新片区的软着陆。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牟笛律师以“临港新片区仲裁制度的展望”为题进行发言。他围绕“一个定位、一个方向、一个建议”进行阐述。“一个定位”即临港新片区的定位是法律特区,要敢于突破现有法律框架进行创新。“一个方向”是解决“保全难”问题,这是中国仲裁发展的痛点,应该在临港新片区的发展中予以着力解决。“一个建议”是申请保全的条件,可否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财产所在地法院外,另增加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以解决仲裁保全难的问题。
随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贺小勇教授进行与谈人发言。贺教授指出,首先,临港新片区对仲裁机构的开放是中国自主开放的重要举措,刚才提到的问题是能够解决的,一是因为对仲裁性质的认识有很大进步;二是因为《仲裁法》的修订致力于解决裁决的逻辑性问题、司法审查问题;三是因为改革日益集成化、系统化,如管理入境、监管、税收等问题需要系统地解决。其次,临港新片区面临着激烈竞争,中国仲裁需要取长补短。最后,在中国仲裁的认同问题上需要广泛推广,宣传仲裁的效率、中立,打造中国仲裁国际公信力。
主题四“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和行为规范”(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依次为: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室主任王海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高明生、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鑫、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晶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申黎)
第四场专题研讨以“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和行为规范”为主题,由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室主任王海峰主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高明生从仲裁的司法审查角度谈如何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建设。高明生法官介绍了2019年上海市四家中级法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377件、审结376件,其中经审查被撤销的仲裁裁决比例较低,仲裁案件审理整体质量高。结合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撤裁理由与司法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仲裁证据、程序、仲裁协议仍是司法审查的重点问题,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保障、超裁、涉外仲裁的判断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他强调,要强化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事仲裁理念,强化对商事惯例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优化完善仲裁规则和程序,尤其是送达与证据规则;完善仲裁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培养高水平仲裁员群体;深化仲裁与司法良性互动;加大仲裁制度社会宣传力度。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鑫从金融商事法官角度提出了自己对仲裁的思考。他认为,仲裁员应德才兼备,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以经验为抓手、以理论为根本,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仲裁事业应坚持法律思维,尊重市场思维;既要立足国内,更应放眼国际;实施精品战略,发掘精品案例,打造仲裁品牌。在上海自贸区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过程中,需要发出仲裁的声音。浦东新区法院正在建设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希望将调解、仲裁以及其他法律服务进行衔接,对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作出有益尝试。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晶敏律师主要从仲裁员公信力的角度谈整个仲裁机构公信力。他认为,仲裁员任职的条件可分为法定条件、各仲裁机构遴选条件、仲裁员公信力三个层次。其中,仲裁员公信力可分为专业公信力、道德公信力、职业公信力。专业公信力是仲裁员的专长及其对仲裁规则的熟悉;道德公信力凝结为“行为规范”四字,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公正、独立;职业公信力需要仲裁员担当好自己的角色与使命,体现在对案卷的熟悉、对审理的参与、对审限的把握等细节中。仲裁整体的公信力是由每一位仲裁员积累起来的,要打造国际仲裁中心需要对标国际化的实践与做法,需要仲裁员用高水平高水准严格要求自己。尽管任重道远,越来越多的优秀仲裁员正朝着好的方向努力。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申黎律师从自己11年法官、6年仲裁员的经历出发,发表了对仲裁员行为规范的见解。与法官不同,仲裁员的公信力更多来源于自身专业性与当事人认可度,行为规范是构建仲裁员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介绍国内、国外商事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申律师认为商事仲裁员主要有以下具体义务:公正独立进行仲裁审理与裁决义务、主动披露与回避义务、公正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并保障当事人充分平等程序性权利义务、勤勉与保密义务。他强调,完善我国仲裁员行为规范要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现有行为规范的合理内容,制定内容科学、具有现实适用性的行为规范;要注重对仲裁员行为规范的推广;理论界与实务界应加强对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研究与实践。
上海仲裁协会会长俞卫锋
上海仲裁协会会长俞卫锋致闭幕词。俞卫锋会长指出,在《仲裁法》的修改过程中,本次论坛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从实践角度,制定仲裁行业规则是仲裁事业非常重要的问题;从理论角度,仲裁的法律性质、仲裁的权利来源也需要进一步探讨。他表示,本次论坛非常充实,为上海构建亚太仲裁中心的法治引领与人才培养提供了互相交流的平台,尤其是制度性问题的讨论有不同的观点与思想的碰撞。上海仲裁协会也将发挥自身影响力,为中国仲裁事业添砖加瓦。
(撰稿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阳映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