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十四讲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总部113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大伟副研究员作了题为“如何‘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民法典》第1186条之解释论”的主题报告。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彭诚信教授担任与谈人,姚建龙所长主持了本次活动。
孙大伟副研究员首先介绍了本次报告的选题背景:《民法典》第1186条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后半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改为了“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改后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界定本条规定中“法律”的具体范围;二是在确定具体条款后,该规定与《民法典》第1186条前半句存在差异或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明确研究问题后,孙大伟副研究员分析了学界关于公平责任适用条件的“一般要件+具体条款”理论,该理论会引发公平责任成立的双重条件,其一是符合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二是要符合具体条款的规定。学界认为能够适用公平责任的具体条款有四类:狭义的公平责任、牺牲责任、接受劳务方的补偿义务与高空抛物致害人不明的补偿义务。孙大伟副研究员对四类具体条款逐一分析后发现,除狭义公平责任外,其他具体条款难与第1186条规定的公平责任的事实构成相融合,导致“一般要件”与“具体条款”无法同时满足,产生规范结构的内部冲突。而狭义的公平责任虽然符合事实构成,却存在着将“双重条件”转变为“单一条件”的前后逻辑矛盾。
其后,孙大伟副研究员从第1186条的规范意旨出发探求该条文的真实含义。首先从文义解析出发,他认为第1186条实质上在法律效果部分限缩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其次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他认为条文的修改是为了控制公平责任的滥用。而实务中滥用公平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是公平责任的事实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被弱化,其二是事实构成本身的解释不明确。因此为了控制公平责任的滥用,他认为应该更加关注公平责任事实构成的明晰性与确定性,而不是引入“具体条款”确立公平责任成立的双重条件。
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孙大伟副研究员对“依照法律的规定分担损失”之解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从法条结构来看,他认为该句属于对法律效果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作为对“分担损失”的限定而存在。进一步追问可以发现,公平责任的法律效果模糊,主要表现为损失的分担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针对该问题,孙大伟副研究员认为可以将该条中的“法律”解释为侵权责任领域有关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从而在公平责任的法律效果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建立相对确定的联系,依照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确定分担损失的规则。
彭诚信教授在与谈中首先表示了对孙大伟副研究员的基本立场的赞同,并认为该报告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彭教授认为,解释第1186条首先应当明晰公平责任的法律性质,从民法体系的视角理解,公平责任的法律性质应为法定之债。根据第1186条的规定,公平责任的事实构成并不明确,可以作为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存在,若明确了公平责任的事实构成,将会成为与高空抛物致害人不明的补偿义务等相同的具体的法定之债。尽管实务中滥用公平责任的情况泛滥,但是公平责任也解决了许多实践问题,因此,我们研究的重点不应是明确公平责任的事实构成,否定第1186条作为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地位,而应是如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孙大伟副研究员针对限制自由裁量权提出了一个在实务中与理论中都非常具有启发意义的研究路径,即构建公平责任的法律效果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联系。
在自由讨论环节,法学所吴逸宁博士发言参与讨论。他首先简要概括了孙大伟副研究员的主要观点,即将第1186条中的“法律”解释为侵权责任领域有关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以确定分担损失的规则。吴博士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只是具体罗列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标准,而不是分担损失的判断标准,法官在裁判时仍然无法确定损失分担的具体规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然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对此,孙大伟副研究员进行了回应,他表示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确定分担损失的规则只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缩,使法官能够在现有的操作性较强的规则上裁量,而不是完全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吴逸宁博士发言结束后,法学所王海峰研究员就公平责任的事实构成是否应当包括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其后,法学所陈历幸副研究员对报告进行了评价,他表示该报告从形式上看结构严谨,逻辑自洽,但在内容上要注意涉及价值判断与立法政策层面的研究时逻辑推理失效的问题。此外,法学所2019级研究生郑力凡同学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最后,姚建龙所长对今天的讲座进行了总结。他首先感谢孙大伟副研究员的认真准备以及彭诚信教授的精彩与谈。他认为孙大伟副研究员学术功底扎实,本次讲座逻辑清晰,学理性强,非常有启发意义。他表示“盈科·上社法学讲坛”作为一个跨学科性的论坛,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以学科综合视角看待法律问题的平台,比如在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规制时,民法学者与刑法学者的研究重点和考虑角度就不一样,这体现了刑民思维方式的差异。“盈科·上社法学讲坛”探讨各领域的前沿实务问题,有利于提高与会同仁的跨学科研究水平。最后,姚所长指出,公平责任为解决复杂的社会争议问题提供了合理化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法律纠纷的智慧,因此我们不应批判公平责任,应当致力于研究如何使公平责任更好地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十四讲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