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4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十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彭辉研究员作了题为“‘一网通办’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纾解”的主题报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律事务处副处长李幸祥担任与谈人,法学所副所长李建伟特聘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彭辉研究员首先就“一网通办”的概念与推进历程进行了介绍。作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在建构和推行“一网通办”的三年间,高效便民一直是上海市政府行政改革的初衷。“一网通办”的核心概念可以拆解为以下四个要点:“一”就是强调让办事的市民只跑一次,一次办成;“网”强调政府事务的线上与线下相互联通;“通”就是全市通办、全网通办,力求做到对市民公共服务需求的全覆盖;“办”要求各行政机关使用统一的平台入口提供公共服务。相较于“一网通管”强调的政府事务处置功能,“一网通办”是一项以高效便民为目标的电子政务新举措。彭辉研究员认为,推行“一网通办”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首先,“一网通办”是建设智慧政府和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次,“一网通办”是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最后,“一网通办”有助于提升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事实上,“一网通办”的数据驱动特征使其在推进政府科学决策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大数据背景下,政府能够及时发现社会问题并预测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而建构更为良性的政民互动治理格局。在数据时代,政府的权力运行处处留痕。“一网通办”能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程,将对权力的监督落到实处。从上海市大数据中心的成立运行到“一网通办”移动端的正式上线,上海市政府在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改革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何进一步建构“一网通办”运行规则体系是未来上海市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其后,彭辉研究员围绕数据共治共享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就当前数据治理的现状来看,数据的法律内涵和基本属性尚不明晰。数据权利与数据开放的边界仍处在存有争议的阶段。在推进政府数据共治共享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相关主体的基本数据权利。此外,实现数据的开放和流动是发挥数据价值的重要条件,但是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部分职能部门不愿参与数据共享的情况。如何在制度建构层面打破部门利益藩篱进而推动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数据共享是未来制度设计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彭辉研究员的发言结束后,李幸祥副处长进行了与谈。他认为“一网通办”面临的法律问题是一个与治理现代化实务问题联系极为密切的课题。彭辉研究员的学术报告内容翔实且贴合实务,对未来法治政府的建设有很大的启发。其后,李副处长从实务出发对“一网通办”进行了补充介绍。“一网通办”是上海市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提出的概念,后来这一概念被国务院采纳进而受到高度关注。推行“一网通办”能够更好指引政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未来“一网通办”的总体建设要求是更高效、更便捷和更精准。所谓“更高效”是指“一网通办”要在用户体验层面实现从能办事到好办事的转变;“更便捷”是指未来“一网通办”的功能设计要实现从政府导向到用户导向的转变;“更精准”则是指“一网通办”要能够帮助政府完成从被动服务到主动服务的转变。此外,李副处长认为彭辉研究员关注的数据共治共享问题是一个对实务工作至关重要的问题。他认为,数据共享的法律制度建构要能够有效回应以下问题,即数据的安全保护问题、数据运用等流程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后线下办理窗口的去留问题、以及“一网通办”无人干预流程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法学所王海峰研究员发言参与讨论。她认为,当前各国立法都对数据安全问题进行了回应。美国立法以鼓励数据自由使用和流通为原则,欧洲立法以人权保障为原则,我国立法则以维护国家安全和数据安全为基本原则。那么我国的前述立法导向是否符合世界经济贸易发展规则的要求?对此,彭辉研究员进行了回应。他认为数据的价值在于流通和使用,中国的国家体制适合利用大数据完成社会管理。中国立法的本意是在保障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鼓励数据的开放交流和共享。事实上,《民法典》相关条文的立法原旨也是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数据的交流和交易提供制度保障。法学所魏昌东研究员就“一网通办”是否适用于司法裁判事务提出了问题。对此,李幸祥副处长进行了回应,他认为,当前“一网通办”仍侧重于处理行政机关的日常事务,暂时未涉及司法机关的业务。但是,“一网通办”未来向司法事务领域拓展也未尝不可,只是需要更高水平的数据对接。彭辉研究员进行了补充。他认为数据联动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一网通办”应用于司法领域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切入点,如破产案件就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切入点。因为,司法数据和政府数据的联动以及府院联合的推进可以为破产案件的办理提供极大的助力。自由讨论结束后,李建伟副所长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他首先感谢彭辉研究员和李幸祥副处长的专业、精彩讲座和与谈。“一网通办”是国家和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次讲座关于“一网通办”法治建设的思考与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就进一步深化研究而言,一是侧重政府服务的“一网通办”研究与侧重行政管理的“一网统管”研究应有所区分;二是“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与数据研究导向和政府履职导向可做进一步探讨。这需要政府站在法治的基点上重新审视自身的行政理念和履职标准,也需要法律制度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