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十七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肖军副研究员作了题为“一体化背景下区域合作组织的法律建构”的主题报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长秋研究员担任与谈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了本次活动。
结合域外立法的经验以及我国发展的实际需求,肖军老师认为未来的区域组织法应当秉持扩大地方自主权的原则,具体的规范设计要特别关注以下方面。第一,要规定几个地方政府经平等协商订立协定,共同设置区域合作组织;区域合作组织须订立章程,写明宗旨、名称、工作事项、运作规则等。第二,要规定设置程序,如各政府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程序、国家或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的程序以及向社会或辖区民众公告的程序。第三,要规定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第四,要规定职权职责。第五,要规定经费。肖军老师指出,新阶段的一体化是经济、社会、民生等的全面一体化;区域合作组织及其法制建设要脚踏实地,更要大胆创新;坚持中央领导,坚持扩大地方自主权,让地方优势转化成创新性成果;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刘长秋研究员认为,区域一体化和区域合作是当前的研究热点,其中蕴含着重要哲学原理,即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它要求我们在处理区域工作时要坚持整体规划、区域观念并促成各地区的协同发展。在过去的经济改革历程中,我国强调各地政府间的竞争,进而造成了各地政府只关注自己的辖区利益甚至损害周边地区利益的结果,对整个区域的发展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为了改善这种情况,近年来党和国家开始逐渐重视和强调区域一体化以及区域合作的重要性,提出了长三角一体化、珠三角一体化等概念。在一体化背景下,区域合作组织的法制化是一个重要且不可回避的问题。应当说,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构区域合作组织的法律规范是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它有助于明晰区域合作组织的法律机理和原理,也能够切实推动区域合作组织的构建,为强化和推进区域一体化产生积极的影响。
同时,刘长秋老师也对肖军老师的报告提出了中肯的建议:第一,该报告多次提及了日本的立法经验,因此可以在副标题部分写明“以日本为参考”,以帮助读者和听众更好地理解其论证逻辑和学术观点。第二,部分内容有待进一步商讨研究,例如:区域合作组织能否发挥预想的效果和《地方组织法》以扩大地方自主权为修法方向。刘长秋老师认为过度强调地方自主权可能会产生强势地区的局部利益损害其他弱势区域利益的问题。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四部主任张昌明检察官介绍了一体化建设的实务经验。当前青浦区作为中央政策试验田已在逐步地推行改革措施,用于探索区域一体化的新机制。当前被纳入先行示范区的区域的行政区划并不统一,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中会遇到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例如江浙沪三地的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的入罪标准就存在一定的差别。此外,张检察官也提及了当前在示范区积极推进的新措施,例如司法协作、社区矫正、案件代办和律师阅卷新规定等。
如何实现跨行政区划的地方区域之司法权的统一是司法机关面临的现实难题。当前,各地司法机关都尝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规则创新适用来解决现实困难,例如对管辖的灵活运用。但是现行法律是否需要进行同城化的问题仍然存在,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那么现行措施就只是工作机制的协作而不能进一步上升到更高层面的一体化。因此,张检察官期待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能够给司法机关提供一些智力支持以帮助其更好地解决前述问题。此外,魏昌东研究员、何卫东副研究员也参与了讨论交流。
姚建龙所长认为实践经验对理论研究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张检察官的发言给他提供了很多新颖的研究思路。肖军副研究员的报告研究的是相关领域的前沿问题,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最后,姚建龙所长对肖军副研究员的报告和刘长秋研究员的与谈再次表示了感谢。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十七讲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