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
论普通野生动物利用的法律规制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文本为展开
张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博士后研究人员;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助理研究员)
本文原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
“野生动物保护”专栏
文章精
要
文章
(本文作者:张亮)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后,将促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制度的重大变革,相关法律规范亟需进行全面修订。《决定》将公共卫生风险规制扩张为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全面禁止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性利用,导致野生动物利用的制度理念由保护性利用转向限制性利用,可利用的标准将以安全性为主导。据此,可以基于物种名录进行利用目的的法律规制,分为利用条件完全成熟的家禽家畜、水生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条件相对成熟的特种畜禽以及不特定的特殊用途动物等四类。前三类系通过专业判断形成的封闭式目录,第四类的开放性范围则需要相关专门法予以衔接。在可利用的野生动物名录范围内,还须基于行为规范实施利用方式的法律规制,主要针对野生动物的猎捕、人工繁育和经营活动。两个层面的充分协调,才可实现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制度的改革目标。
关键词:全面禁食;普通野生动物;物种名录;利用目的;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