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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盛世的法制建设

日期:2020-06-21来源:法制日报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殷啸虎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同贞观盛世一样,开元盛世之所以取得成功,注重法制建设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开元年间不仅进行过几次重要的立法活动,而且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也能够做到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处理上。因此,一个较好的法制环境,不仅有效保障了开元盛世的实现,而且也成为了开元盛世的重要内容。

开元年间,对《唐律》进行了两次重要修订。一次是718年(开元六年),由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頲等人主持,删定律令格式,至次年完成。另一次是734年(开元二十二年),由中书令李林甫主持,删定律令格式及敕,编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修订工作于737年(开元二十五年)完成。这次修订法律过程中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一项工作,就是重新“刊定”了《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对《唐律》条文进行的解释和阐释,是永徽年间由长孙无忌等主持编纂的,于653年(永徽四年)同修订后的律文一同颁行。由于时代变迁,一些典章制度和名称等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在修订律令时,对《唐律疏议》也一并作了相应的修改,这些修改也主要集中在文字方面,但这次修改的文本被后世所沿用;我们今天看到的《唐律疏议》的文本,主要是以开元年间修订后的版本为准的。上世纪三十年代,日本法制史学者仁井田升和牧野巽撰写了《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提出了《唐律疏议》是开元年间制定而非永徽年间制定的观点,在学术界引起很大的反响。尽管这一观点是误读了“撰定”与“刊定”,用开元年间对《唐律疏议》的修改否定了永徽年间制定《唐律疏议》的事实,但由此也可见开元年间修订《唐律疏议》的重要影响。

开元年间在立法方面的另一个重要成就,就是编纂了《大唐六典》。《大唐六典》是唐朝典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汇编。721年(开元十年),唐玄宗李隆基命宰相张说主持修撰《六典》,张说把这项任务委派给了集贤院学士徐坚。但徐坚“历年措思,未知所从”;不得已,张说又令学士毋婴等“检前史职官,以今式分入六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然用功艰难,绵历数载”。其后,又由宰相张九龄、李林甫等先后主持,直到738年(开元二十六年)方才完成。它按照唐朝各部门机关分卷分篇,内容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的典章制度和规范,因此被认为是一部保存至今最早的、完整的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并对唐以后历代会典的编纂具有深远影响。

徒法不能以自行。开元年间法制建设的成就,不仅体现在立法上,在司法和执法方面也能够做到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有效保障了法律的实施。而在这方面,作为君主的李隆基也作出了比较好的表率。

首先,注意维护法律和法官的权威。御史大夫李杰素以断案既精又勤、秉公执法著称,自然也得罪了不少人。京兆尹崔日知贪暴不法,李杰准备对他进行弹劾,但崔日知却反咬一口,诬陷李杰,还对李杰进行威胁。按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对李杰也要停职调查。侍御史杨玚廷对李隆基说:“若纠弹之司,使奸人得而恐愒,则御史台可废矣”。李隆基听从了他的建议,命李杰继续履行职权,并依法惩治了崔日知。皇后的妹夫长孙昕同李杰不和,依仗皇家权势,纠集他人殴打李杰。李隆基命于朝堂杖杀长孙昕,并抚慰李杰说:“(长孙)昕等朕之密戚,不能训导,使陵犯衣冠,虽置以极刑,未足谢罪。卿宜以刚肠疾恶,勿以凶人介意”。

在对于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能听从不同意见,依法办事,在对武强令裴景仙一案的处理上就反映了这一点。裴景仙受贿达到五千匹,事发后又逃亡。被捕获后,李隆基下令将其当众处斩。但大理卿李朝隐认为,裴景仙所受赃物属于“乞取”,按照《唐律》规定:受所监临财物,满五十匹流二千里;乞取者加一等,最高刑仍然是流刑,罪不至死。但李隆基坚持要将其杖杀,李朝隐说:“生杀之柄,人主得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今若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所以为国惜法,期守律文;非敢以法随人,曲矜(裴景)仙命”。最终李隆基接受了他的建议,将裴景仙杖一百,流放岭南恶处。

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在处理上也能够做到坚持法制原则,不以情理而废法。开元年间曾发生过一起影响很大的复仇案件。731年(开元十九年),隽州都督张审素被人举报贪污,监察御史杨汪奉命前往调查处理。张审素部下总管董元礼竟然率兵劫持杨汪,并将举报者杀死。救兵赶到后才斩杀董元礼等,救出杨汪。于是杨汪便指控张审素谋反,张审素因此被处斩,家人被流放岭南。四年后,张审素的两个儿子张瑝、张琇从流放地逃回,伺机复仇,杀死了已经更名为杨万顷的杨汪,并追杀其他官员,结果于途中被捕获。当时包括宰相张九龄在内的不少人都对张瑝、张琇的“复仇”行为非常同情,建议从轻发落,但李隆基不同意。他对张九龄说:“孝子之情,义不顾死;然杀人而赦之,此涂不可启也”。并下敕令:“国家设法,期于止杀。各伸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人?展转相仇,何有限极!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参杀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杀”。

开元年间的法制建设,为开元盛世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但遗憾的是,这种情形没有能够坚持下去。到了李隆基晚年,“渐肆奢欲,怠于政事”,信任并重用奸相李林甫,屡兴大狱,开元盛世所营造的法制环境遭到破坏,唐朝也由此走向了衰落。《旧唐书·玄宗本纪》对此也惋惜评论道:“开元之有天下也,纠之以典刑,明之以礼乐,爱之以慈俭,律之以轨仪”;但最后却“前功并弃。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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