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能博士对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创新进行了介绍。相比《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基本保持了5个分编的格局,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257个条文20章,比《物权法》仅多出10个条文和1个章节。从增删改动的条文数目来看,按改动较大到改动较小的排序,依次为用益物权、所有权、通则、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典物权制度主要的变动和创新包括删除遗赠导致物权变动、删除一些繁琐重复规定、简化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效力以及权利质押合同的形式要求、调整了包括业主大会表决规则在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延长了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期限、新增第14章《居住权》、补充完善了农地经营权流转制度、调整了抵押权的适用范围等。
江锴博士介绍了民法典的合同制度。他认为本次《民法典》合同编总体表现为继承为主、兼顾回应现实需求以及适度创新的特点。继承方面,《民法典》合同编总体延续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同时将《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细化规则纳入其中。创新方面,首先,《民法典》合同编在体例上加入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则;其次,为了更好地回应民事和商事领域的新需求,合同编新增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四类典型合同;第三,明确将“情势变更”纳入合同编的规范体系。
孟祥沛研究员首先介绍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义(落实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维护人格尊严、体现中国民法学的独创和贡献、回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难题、满足司法实践、从体系构建上克服 “重物轻人”缺陷),并从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确立、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侵害人格权责任认定考量因素的明确、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无偿捐献规则的设立、肖像权保护的扩大和强化、姓名权保护的加强、个人信息制度和隐私权制度的完善等七个方面对民法典人格权制度的创新进行了介绍。
张艳副研究员对民法典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的创新进行了介绍与评价。一方面,她从结婚制度、家庭制度、离婚制度、收养制度和继承制度五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具体制度创新进行了解析;另一方面,从民法典的体系性出发对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尤其是从婚姻法中民事主体的“形象”、成本收益分析与法教义学归属三个角度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了阐释。
在自由交流阶段里,法学所科研人员围绕民法典对物业管理纠纷的新规定、民法典的历史定位、民事涉外关系法与民法典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
姚建龙所长对民商法研究室各位老师的精心准备表示感谢,并要求全所继续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研究,在民法典宣传方面发挥法学所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