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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十一讲 中国海洋法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日期:2020-06-11来源:法学所

2020年6月4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十一讲在法学所432会议室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金永明研究员作了题为“中国海洋法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主题报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杨泽伟教授担任与谈人。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教授主持了本次活动。

金永明研究员首先介绍了中国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与成形过程。该过程主要划分为萌芽、发展、成形和充实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特色。其次,他介绍了中国海洋法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直线基线制度、按照公平(衡平)原则解决海洋划界争端、针对重大海洋权益问题排除司法或仲裁方法、存在多个原则性共识和需要澄清的内容。金永明研究员还介绍了当前中国海洋法制度存在若干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例如,西沙群岛的直线基线问题、军舰在领海内无害通过时的事先许可及事先通知问题、毗连区内对安全事项的管辖权问题、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事先同意和许可制对自由使用论的问题、南海岛礁海洋地物的地位和性质问题以及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拘束力问题等。基于此,金永明研究员总结了我国主要海洋政策和倡议,例如“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和谐海洋理念、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海洋命运共同体等。针对上述政策和特点,他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完善军舰在领海内无害通过程序的内容;第二,明确海洋机构的职权是制定海洋基本法的核心;第三,制定中国海警局组织法以明确执法机构职权;第四,对我国海洋争议的解决方法进行再思考。最后,金永明研究员认为,当前我国依据习惯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形成了中国海洋法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但是我国海洋法制度体系内容和观点受到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的挑战,因此我们应当抓紧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依法治海”是完善国家海洋治理体系和提升海洋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为此,我国需要加快制定诸如海洋基本法、中国海警局组织法等基础性法律。

杨泽伟教授认为金永明研究员的叙述逻辑清晰且内容充实,他的收获很大。当前的海洋法研究应当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从妥善处理国际关系、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并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角度展开。此外,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的海洋法研究应当改变观念,扭转“弱国心态”,积极做国际海洋秩序的维护者和建设者,尤其是应当争做国际海洋秩序的建设者。未来中国应当在条约的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来维护海洋权益。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海洋法研究的目的和出发点也应当有所转变:第一,研究要以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为出发点;第二,未来研究要注意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第三,紧跟新时代发展,需要灵活解释海洋法,维护好国家利益。最后,杨泽伟教授再次强调,新时代背景下海洋法研究应当更注重其前瞻性和开放性,研究成果要进一步推动我国海洋法制度的发展。

在自由讨论阶段,法学所刘长秋研究员提出了关于机构改革后中国海警局的执法问题。金永明研究员认为,机构改革会对我国的海洋执法产生一定的影响。海洋执法是一个兼具专业性、功能性和特殊性的过程和活动,因此适合以综合执法的方式开展。所谓“综合执法”就是多部门一起参与,分工合作的执法方式。其中,协调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和功能非常重要,可以选调其他海洋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中国海警局工作,但具体的人员编制、财政等问题仍有待细化。部门利益掣肘是影响我国海洋维权执法效果的重要因素,尤其在国内法中,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执法行为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特殊情况下的执法操作存在一定困难。面对这些现实问题,现阶段将中国海警局组织法的立法工作尽快提上议程是必要的。完善的组织法可以为未来的海洋执法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法律的可预测性。当然,组织法的立法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分阶段完成。

法学所陈海锋副研究员就南海仲裁以及海洋执法机构改革等提出了问题。金永明研究员认为,在中方已作出排除性声明及中菲两国未选择争议解决方法且未缔结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规定,菲律宾单方提起仲裁需要满足前提条件。就机构改革的问题,金永明研究员认为,海洋问题错综复杂,理论上讲,负责总揽海洋事务进行协调的机构的行政级别越高越好。由于中国的机构改革方向与特定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有着一定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的重大事态,各个机构也有可能再进行进一步优化。在海洋问题上,维权执法行为和活动很关键,中国应该通过执法活动更好地体现管辖权。

法学所助理研究员段占朝老师提出了在领土、领海主权上是否适用先占原则的问题。金永明研究员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对“时际法”的理解。时际法就是对某一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应根据当时的法律来评价。对于先占的效力也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的演进予以解释和完善。法学所邓少岭副研究员就中国国内海洋法制度与其他国家海洋法制度的不同特点提出了问题。金永明研究员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各国通过一揽子方式谈判后折中和妥协的产物,内容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各国的国内法存在依据本国的利益予以规范的情形和趋势。中国的国内海洋法制度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岛保护等方面有自己的特色。

最后,姚建龙所长对金永明研究员的精彩报告和杨泽伟教授富有启发的与谈予以了肯定和感谢。姚建龙所长指出,金永明研究员的报告体现了学者情怀,他提出的未来中国需要自觉转换角色定位、深入研究海洋法制度、构筑新时代海洋法国际秩序等建议,都十分有价值。中国是海洋大国,成为海洋强国是几代中国人的梦想,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步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但也面临很多挑战。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不仅需要专业还需要智慧。当代海洋争端多体现为法律战,未来还需要我国法学学者更加关注海洋法的研究,并做出更大的贡献。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十一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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