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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科院法学所青年学术沙龙第94期暨法学经典读书会第6期 ——【美】斯科特·夏皮罗《合法性》读书会

日期:2020-06-10来源:法学所

2020年6月3日上午9点30分,由上海社科院法学所举办的第94期青年学术沙龙暨法学经典读书会第6期,以线下会议与线上直播同时进行的形式顺利举行。来自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河南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等50多位师生参与了线上和线下的交流。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金玉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张筱叶博士、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涂龙科研究员、孙大伟副研究员、陈海锋副研究员参与了本次读书会的与谈,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张亮博士主持了本次活动。

张亮博士首先介绍了《合法性》的作者背景以及该著作的学术价值。斯科特·夏皮罗是耶鲁大学的法律和哲学教授,是英美法哲学阵营中继哈特、拉兹之后的第三代领军人物之一,归属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学派阵营。在本书中,夏皮罗通过对哈特、奥斯丁、德沃森等人的理论进行评价及超越,来实现自己规划理论的建构。

读书会的第一单元,由郑金玉教授进行引读。《合法性》一书是当代法理学的重要著作之一,夏皮罗教授以英美法的思路,探讨了法律实证主义在阐述法律本质时存在的一些不足,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规划主义可以很好地弥补法律实证主义的缺陷。书中第一章是总论部分,概括阐述了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价值等问题。第二章以及后面的几章在阐释了法律的本质后,详细地讨论了奥斯丁、哈特等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核心观点及其不足之处。作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规划理论,论述了该理论在法律本质问题上的解释作用。本书很好地遵循了社科学者研究的基本范式:问题、理论、方法、分析及自己的观点,建议研究生同学应该多加学习这样的研究范式。

读书会的第二单元,由研究生同学发表自己的阅读感受。孟祥兆同学首先发言,他认为本书在论述法律是如何可能的这个问题时是从两层考验开始的:可能性难题和休谟问题。作者给可能性难题起了一个更直观有趣的名称——鸡蛋悖论,即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鸡蛋悖论在法学困境中表现为,是授予法律的规范在先,还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人在先?对于休谟的问题,作者在书中将其称为休谟挑战,即能否从直接推出应当,能否从实然推出应然的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夏皮罗教授在介绍奥斯丁和哈特的理论后给出了自己的回答。

段宁锐同学在发言中谈到,夏皮罗教授一开始就问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的目的是什么?为了探究法律的本质,作者提出了更深的问题:成为该事物需要具备哪些性质?由此又提出含义问题,从它是某事物而非其他事物这个事实必然推导出什么?夏皮罗教授具体阐述了奥斯丁和哈特的理论,然后对其进行批判,提出了自己的规划理论。我们在学习法律时已经用到作者在书中提到的考古策略,比较策略等,然而作者运用的构建主义策略和内在视角对我们学习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颜铭宏同学发言认为,从第七章获得的启发最多,原以为恶法非法,法律的本质就是正义,不符合正义的都不是法律,而夏皮罗教授在这一章中提到法律活动是一种社会规划的活动,法律的本质类似于一种规划,并且最终指出法律的本质其实是一种工具,一种用来改造社会的工具。法律实证主义在当代法律理论的论辩中具有重要地位,但一直以来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大都满足于概念分析而缺乏实践相关性,因此法律实证主义也被称为与法官应该如何解决特定案件这样的问题无关的思想传统,夏皮罗教授在书中基于法律实证主义的解释理论,企图在司法裁判领域全面捍卫法律实证主义。但是他也提出疑惑,应该如何看待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关系?对学习部门法的同学来说,学习理论法的重要性在哪里?

在第三单元与谈环节,涂龙科研究员表示,有几个问题比较重要,第一个是身份问题及含义问题。身份问题是对法律的本质是什么的无限追问,这是一个非常难回答的问题。第二个是休谟难题。休谟难题要围绕两个问题解决,一是如何在描述判断和规范判断之间跨越;二是社会事实如何上升为道德事实。第三个是法学研究立场出现不同的流向和分野。《合法性》是基于法律实证主义开展的理解和研究,规划这个词在本书中具有特殊的含义,和《人类简史》中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形成、社会秩序形成的观点相一致。规划中的法不单单指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等,倾向于整个社会运行的规则。

孙大伟副研究员认为,书中的第五章介绍了什么是规划理论,154页到199页对此作出了详细阐述。为什么我们要讨论合法性?为什么要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为什么要讨论描述性和规范性之间的转换问题?这些都离不开休谟提出的“是”不等于“应当”。作者认为自己的规划理论是全新的开始,规划领域中的规范只能通过社会观察而非道德观察的方式才能查明。到底什么样的规划是作者讲到的规划理论中的规划,167页第二段中写到:“尽管所有的规划都是规范,但并非所有的规范都是规划。逻辑和道德的规范只是依赖于他们的最终有效性,而不是由任何人制定出来的。”作者在书中事无巨细地讲述规划理论,从个人规划到群体规划再到全社会范围内的规划,其目的是想要克服哈特和奥斯丁理论中的内在视角缺陷。规划更多地是从外在视角看待法律的问题,从外在的描述克服从“是”到“应当”、从事实到规划的超越带来的麻烦。

陈海锋副研究员发言,他认为“是”和“应当”的关系上,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大都是“应当”,没有使用“必须”。第八章法律推理与司法判决的结论是:法律知识是有限的,不可能把所有的东西都规定为法律,所以法官在做出裁定的时候,仅仅寻找法律是不完全的,一定程度上还需要依靠道德事实。在于金平交通肇事案中,大家热烈讨论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检察院抗诉就可以加刑。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了一个释义,“检察机关为了被告人利益抗诉,不能加刑。”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法工委的这个解释不是立法解释,也不是司法解释,没有权威性。但是从法理角度来说,大部分学者都认可这个理论,所以也应当保持一定的确定性和弹性。

姚建龙所长对读书会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在知识爆炸却又碎片化的时代,一定要坚持输入大于输出,研究生要多读一些“没用的书”,静下心来读好书,即使是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也会给予我们灵感。

至此,本次读书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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