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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九讲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高空抛物责任

日期:2020-05-28来源:法学研究所

2020年5月21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九讲以线下会议与线上直播同时进行的形式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孟祥沛作了题为“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高空抛物责任”的主题报告。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孙大伟担任与谈人。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教授主持了本次学术活动。

孟祥沛研究员首先介绍了加害人不明情况下高空抛物责任制度的由来。他简单介绍了“重庆烟灰缸案”和“山东菜板案”的裁判结果、《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以及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的具体内容。其后,孟祥沛研究员引入了对连坐制度、自己责任制度和替代责任制度的介绍。他认为,在自己责任的语境下存在侵权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在替代责任语境下,责任人阻止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因加害活动的受益性、承担责任的公平合理性、与致害物件的利害关系性是成立替代责任与否的关键因素。追究未有过高空抛物行为的众多建筑物使用人的法律责任,既违背了自己责任原则,也不符合替代责任的条件,完全是连坐恶法的死灰复燃。对于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高空抛物责任是否属于公平责任的问题,孟祥沛研究员同样持否定意见。一方面,因不存在明确的加害人,故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关于公平责任成立的要件;另一方面,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高空抛物案件判决中处理损失分配时丝毫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差异,这完全违背了公平责任的要求。此外,高空抛物责任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三个弊端:一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不合理,二是混淆了行为致害与物件损害责任的区别,错把属于行为致害的高空抛物责任规定在物件致害一章,三是引发被告不适格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是在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基本精神基础上的修修补补,其内容要么不合理,要么重复立法,整体上应当删除。要解决高空抛物责任上的难题,既要注重真正加害人刑事责任和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也要充分考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探索国家补偿、社会基金救助以及商业上的保险赔付等多种可行模式的结合。

孟祥沛研究员的发言结束后,与谈人孙大伟副研究员进行了评论和补充。他首先肯定了孟祥沛研究员对于高空抛物责任的全面解读,并认为,《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确实不尽合理。对于该问题的争论大体上形成了两种学说,即侵权责任说和侵权责任否定说。侵权责任说主要从侵权法的内部进行解释,但各个学说均有其自身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侵权责任否定说,顾名思义就是认为该问题不适用侵权责任体系进行调整而应当诉诸其他制度,具体而言就是求助于商业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的社会体系。孙大伟副研究员从两方面展开对侵权责任否定说的探讨。首先,高空抛物案件适用民法的诉由和民事诉讼的程序,其侵害的权益也确实是民法所保护的利益。那么,民法对于该问题的回避是否恰当呢?民法为什么不能解决高空抛物责任的问题呢?他认为当前并非是缺乏具体的规则来处理高空抛物的问题,而是民法缺少更有解释力的理论为高空抛物责任的条文寻找理论支持。其次,侵权责任否定说是否就是完美无缺不存在任何问题的解决方案呢?孙大伟副研究员对此持保留态度。他认为,该学说对高层小区住户课以的投保义务的正当性以及让国家财政为高空抛物损害买单的正当性值得质疑。商业保险进行精算的前提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高空抛物责任保险的问题上显然没有明确规定。基于前述考虑,孙大伟副研究员认为还是应当尝试用民法理论为现有规则寻找正当性。高空抛物是中国独有的问题,域外能提供的参考经验有限,但是罗马法中通过准非行之债来处理倒泼和抛掷问题的解决方案却能够启发思考。因此现行法的规定并不是对民法理论的离经叛道,而是有一定理论渊源的。但是,罗马法之后的德国、法国民法理论却又纷纷抛弃了前述规定,其中原因值得进一步思考。

与谈人发言结束后,姚建龙所长提出了刑法积极介入高空抛物问题后,公众对公安机关查清真相的期待会不会过高以及在高空抛物问题上应当如何看待民法与刑法的关系的问题。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刘长秋研究员则提出了采用商业保险和社会补偿制度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方法会不会变相鼓励加害人故意高空抛物的疑问。对此,孟祥沛研究员认为一方面应注重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例如追究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会促使物业公司等管理人切实负起管理之责,减少高空抛物致害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那种认为受害者一定是弱者的观念其实是一个误解,强弱的判断需要结合经济实力来进行。法律从来都不是万能的,《侵权责任法》更非无所不能,许多损害根本无法也不必要通过侵权法得到救济。其后,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尹琳副研究员对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质疑,她认为用国民缴纳的税金承担高空抛物责任的损失而不追究住户的责任有失公允。孟祥沛研究员对此做出回应,他认为,居住并不是一种加害行为,住户不能因自己合法的建筑物使用行为而承担责任,尤其是不能为自己所不能预料、不能阻止的他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是连坐。在高空抛物问题上真正应着手追究的是那个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加害人的责任。

最后,姚建龙所长肯定和感谢了孟祥沛研究员对本次讲座的认真准备以及孙大伟副研究员的精彩与谈。在高空抛物责任的问题上,姚建龙所长认为应当注意民法和刑法思维方式的区别,处理好民法和刑法的关系,期待民法典能更为有效和科学地规范高空抛物问题。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九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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