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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八讲 中日死刑制度比较——兼论我国死缓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20-05-22来源:法学研究所

2020年5月14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八讲以线上直播的形式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佩芬博士作了题为“中日死刑制度比较——兼论我国死缓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的主题报告。日本熊本大学大学院社会文化科学研究院叶陵陵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所所长姚建龙教授主持了本次活动。

王佩芬博士认为,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为古老、严厉的刑罚,被称之为生命刑、极刑。回首人类刑罚史,死刑制度惩罚方式的野蛮血腥程度,决不亚于甚至是超过了犯罪本身,但因其巨大的威慑力一直备受统治者青睐。问题是滥施极刑能让人改恶从善吗?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首次对死刑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由此开启了死刑废止的世界大潮流。时至今日,死刑废除已成为国际公约的要求,到2015年末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仅占13%,绝大多数国家从法律上或实践中已经废除了死刑。中国和日本都是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都同样面临是否应当废除死刑这一问题。

从刑事立法上来看,中国和日本都在刑法中规定了死刑这一刑罚。目前中国适用死刑的罪名为46个,日本为18个;两国都规定了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这意味着中国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但日本有已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日本少年法规定的少年年龄上限为20周岁)适用死刑的案例。另外,两国在死刑核准程序、死刑执行方式上也存在差别。

在死刑的适用方面,日本死刑的罪名少,判决和执行都十分谨慎,而我国死刑适用罪名相对多,实际执行人数也相对多。但是,近年来日本也存在民意调查赞成死刑比例、死刑确定人数和死刑执行人数年年攀升的问题。主张废除死刑的日本学者,如齐腾信治、饭田忠雄等建议设立死缓制度来限制死刑执行人数。

死缓是我国死刑制度中特有的一项制度,是指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若无故意犯罪则不执行死刑的一种刑罚制度。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但属于缓刑的一种,其制度基础从最初的“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严禁乱杀”已发展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现代刑罚目的的体现。

死缓制度在刑事司法的适用方面,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对死缓适用条件的理解与把握。适用死缓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应当判处死刑”,即“罪行极其严重”;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包括两个方面:从性质上来说,“极其”意味着“极端”,to the highest degree, 其程度远比“特别”要严重的多,也说明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能在极端的情形下适用;从数量上来说,只能在整体中占极少数量和极低比例。反观当前中国司法中,死刑范围过大,数量过多,显然不符合这一立法目的。据有关资料显示,2007年之前我国死缓适用比例仅占死刑的四分之一,2007年改革之后死缓才首次过半,但与应然状态相距甚远。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适用死缓的核心条件,是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区别所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寻找一些“特殊的从宽、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初犯偶犯、被害人过错等,容易挂一漏万。应当转换思路,在立法上通过明确“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除此之外都适用死缓。即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首先推定其具有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可能性,这样立法上更易明确,司法上更趋稳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了之前死缓制度与死刑立即执行差距过大的缺陷,为进一步扩大死缓适用提供了制度基础,但是死缓制度仍然存在诸多尚需完善之处。

日本的死刑执行标准适用的是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确立的“永山基准”,2015年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但近年来,日本的死刑适用标准也呈现出教条化的问题,颇受诟病。尤其是日本的死刑标准中不注重对犯罪人教育挽救可能性的考察,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死缓制度则显现出其制度价值。

日本和中国都出现过错案被披露的情况,像日本的免田荣案、谷口繁义案等,中国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等。人死不能复生,死刑的不可逆转与错案的不可避免,是死刑废除成为世界趋势的根本原因。在中国和日本都强调“复仇”观念的传统文化中,尊重生命,亟待扩大死缓适用。

王佩芬博士发言结束后,叶陵陵教授进行了点评并补充介绍了死刑存废问题在日本的争议。死刑的存废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在刑法学界的争议自不待言。支持废除死刑的群体多为律师和学者,律师群体通常立足于自己刑事辩护的职业需要而倡导废除死刑。就学者群体而言,叶教授个人认为支持废除死刑似乎成为了学者群体中的一种政治正确,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日本政治家观点的影响。从舆情调查的情况来看,当错案被较多披露并呈现在民众面前时,废除死刑的呼声会较其他时期更为强烈;但是当刑事案件高发而让社会缺乏安全感时,支持死刑的观点又会有所回升。从日本的司法系统运行实际情况来看,日本的法官制度实际上也是一种官僚制度,因此遵从长官的看法成为一种天然的逻辑。就成文法与判例效力的角度来看,日本有别于传统的成文法国家。因为在日本,判例和成文法都具有约束裁判的效力。所以如果将日本的法官制度和判例的约束效力结合来看的话,作为日本最高裁判所提出的死刑适用标准的永山基准势必对法官的裁判产生显著影响。事实上,东亚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差异与碰撞也是造成死刑存废争执不休的一个因素。东亚文化以“以命偿命”为出发点而坚持保留死刑,但西方文化却立足于尊重人权,认为仅有上帝才有资格剥夺他人生命而倡导废除死刑。

简单介绍了日本死刑存废争议的概况后,叶教授以案例为切入点进一步介绍当前日本死刑适用标准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在日本新潟女孩被杀害案件中,行为人绑架、强奸并最终杀害了被害人。这一案件与我国近期引发社会讨论的广西百香果女孩案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日本社会的相关讨论可以为我们提供许多有价值的思考。检察官的求刑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判处行为人死刑。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也认为该案的行为人犯罪手段残忍、严重伤害了家属的感情,因此应当判处行为人死刑。然而法院作出的裁决却仅仅判处了行为人无期徒刑。因为法院认为,虽然其充分了解家属悲痛的心情,但是死刑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慎重和公平的标准,在本案中法院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计划性和行为人具有相较于同类事件更高的残虐性。叶教授认为死刑作为一种极刑,其适用必须十分慎重,但是如何理解法官裁判理由中的“公平性”却产生了极大的争议。有的律师就提出法院似乎只考虑了被告人的公平而忽略了裁判对于被害人的公平性,这样的裁判结果表明被告人的生命比被害人的生命更为重要。2009年后,日本开始适用裁判员制度,尝试在司法裁判中引入民众的认知。该制度下,法官需要参照判例与裁判员一同形成一个具有说服力的共同认识。但是由此也就衍生出了另一个问题,即如何防止普通民众的意志被法官强加的裁判观点误导。事实上,法官严格参照永山标准进行裁判的行为使得裁判员制度更加空洞化了。一方面该标准是否能够满足时代变迁的需求本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另一方面法官的严格适用使得裁判员的意见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民众观点的引入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综上所述,叶教授结合案例对日本当前的死刑适用规则进行了反思。她提出,当前的死刑适用的先例是否存在过于慎重的弊病?其次,从裁判员制度的角度来看市民的常识感在裁判中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那么日本司法改革引入该制度的意义何在?最后,如何平衡司法判例、刑法的公正价值追求以及市民常识在死刑适用上的关系都值得进一步展开思考。

叶陵陵教授发言结束后,法学所尹琳副研究员发言认为,永山标准确实存在年代久远而不能完全满足当下裁判需求的问题。日本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宗教信仰的影响,因此处于一种摇摆的状态。但是日本学界对于废除死刑的支持并不是一种政治正确,也不完全是迎合政客主张而提出的学术观点。因为刑法学者基于自己的学术研究,对死刑威慑犯罪和救济被害人的制度价值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理性的怀疑。因此学者的观点相较于普通民众而言更为理性和深入,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才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其实在东亚国家的司法文化中,刑事审判并非如西方国家一般发挥检验公诉是否正确的作用,而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认可。在引入裁判员制度后,日本量刑重刑化的趋势有所增强。最后,尹琳副研究员结合广西百香果女孩案和永山案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因为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而对行为人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以及这样的做法是否违背宪法平等原则的问题。

针对尹琳副研究员的前述评论,王佩芬博士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她认为日本学者对于废除死刑的态度是基于学者更加理性的思考而提出的。2000年发生在中国南京的普方灭门案给学者和司法实践者提出了死刑是否能够报偿被害人的思考。在犯罪结果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惩罚肉体是没有意义的,遏制犯罪才是应当追求的价值。从这个层面上来看,死缓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最后,姚建龙所长进行了总结,他认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对死刑的基本立场,实体法和程序法从不同的方面做出了努力。实体法采取了保留部分死刑罪名但备而不用或备而少用的路径,而程序法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作为限制路径,可以说自1979年以来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步。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我国勇于直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机关的努力下纠正了很多错案,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在我国仍保留死刑制度的背景下,要辩证看待并合理评价杨光毅二审改判死缓案的合理性。尽管现阶段我国采取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但是杨光毅案判决的合理性却值得商榷。如果杨光毅都可以改判死缓而不适用死刑,那么我国现阶段就可以废除死刑了。从自首与案件侦破的关系而言,当今刑侦技术十分发达,因此“犯罪人不自首就不能侦破案件”这一逻辑存在一定的问题。姚所长结合自身警察工作的经历认为,对这样恶性的案件,即便没有犯罪嫌疑人自首,公安机关也一定会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法益权衡的难题,在一个未成年人的生命和一个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之间,刑法无需进行纠结的法益权衡。综上,姚所长个人认为,二审改判杨光毅死缓的判决的合理性值得研究。

姚建龙所长认为死刑与死缓制度这一主题很有意义,也引发了参会人员的热烈讨论。他希望本次讲座的不同学术观点能引发大家更为客观和辩证的思考。最后,姚建龙所长再次感谢了王佩芬博士对讲座的认真准备和叶陵陵教授的精彩与谈。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八讲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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