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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花朵,守护明天”第①期:徐汇区检察院举行“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研讨会

日期:2020-05-16来源:法学研究所

转自:徐汇检察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明天,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每个未检干警的责任和使命。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案件线索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联动难、追责难,给我们案件办理带来了许多难题。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解决办案困境。

515日下午,徐汇区检察院召开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研讨会。上海海关学院原院长、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所长教授肖建国,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博士生导师、教授姚建龙、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务主任田相夏、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顾琤琮、区综治办、区法院、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妇联、区团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未保委、区民政局、闵行区检察院等专家、领导应邀出席。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谢闻波、徐汇区检察院未检负责人季冬梅等出席会议。谢闻波副检察长开幕词并主持研讨会

季冬梅(徐汇区检察院未检负责人):从未检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分析,该类型案件高发的五大原因,包括配套法律规范缺位、主管单位界限模糊、监护主体监护缺位、所在学校怠于履职、未成年人认知有限。因此要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关注社会热点,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推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难点在于明确主体、法律责任和配套工作机制等,要充分发挥检察智慧,不断更新司法理念,联合专家智库,协同各职能部门建立机制,共同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姚建龙(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博士生导师、教授):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发现报告制度,要重点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谁来报告,向谁报告以及报告方式。谁来报告,涉及到报告的主体问题。报告的主体可以由两类群体组成: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和没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两类群体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发现报告制度。第一,根据现行法律,可以确定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如父母等监护人、教师、医生等。第二,根据现行法,尚属于没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自己、其他亲属、同学、同事、朋友、邻居、陌生人等。二是向谁报告,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发现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信息,根本不知道该向什么部门、组织或什么人来报告,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向谁报告。第二,发现未成年人保护信息的人员可能知道哪些部门与未成年保护工作有关,也经常出现向无用部门报告的情况,应该建立面对点的统一报告机制,并逐步实现与110119120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信息平台的联网、联动。三是报告方式,报告方式应该包括:书信、电话、网络(包括网络、微信、微博、APP客户端),尤其要重视APP客户端的使用。

肖建国(上海海关学院原院长、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当前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有所体现,部分省市对其进行了细化探索,但各规范性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实践操作性不强;在国外,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覆盖率较高,综合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国内外法律法规来看,建立完善系统的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目前我国已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和各地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我国应当适当扩大未成年人强制报告适用范围,一是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需要报告,包括家暴、校园欺凌等;二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征兆)需要报告,包括携带管制刀具、疑似吸毒等,并建议所有需要报告的情形均由专门法律制度加以明确。此外,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的主体应限定于与未成年人具有紧密接触,极易可能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情况的人,要出台强制报告跨学科指南性文件,用于指导责任主体识别报告情形。

田相夏(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务主任):强制报告制度首先出现在对儿童保护理念比较发达的美国,美国政府通过赋权,补齐受虐儿童自我保护理念、自我保护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缺陷,从而提高被虐待儿童这一特殊主体的保护水平。就强制报告主体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都规定了报告主体,但应对主体范围进行扩充,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强制报告义务进行规制;就强制报告的情形而言,目前主要集中在儿童遭遇虐待案件、儿童遭遇涉性侵害情形、儿童遭遇欺凌或暴力情况,应当在三个方面完善强制报告的情形;从强制报告主体责任而言,应该予以强化,可以考虑增设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以此来增强惩戒的震慑效果,从而推动报告义务的贯彻履行,但对报告主体的法律保护也应当有所强化,从而使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有序有效地运行。

本次研讨会设置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渊源、强制报告的主体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强制报告的情形、强制报告的工作机制四个主题,与会者分别针对各个主题进行了发言。

谈燕(区委政法委综治工作室主任):徐汇检察院的工作是跨前一步的,从案件的处置到犯罪的预防,值得称道,本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研讨会为理论专家和实务部门的合作提供了契机,必须要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的态势作为一个系统性工程来做,全面地做,有深度地做。从目前来看,在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的相关问题上,要求对现在遇到的问题分析研判,精准打击,从机制方面分头推进处置,其一是强制报告,要从法律刚性方面推进;其二是柔性报告,要契合刑法谦抑性的层面,两相结合,刚柔相济,才能有助于扩大发现源,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顾琤琮(市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上海未检工作和共和国风雨同行三十余年,目前,上海未检四合一模式下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发现难,保护难的问题非常突出:其一,意义重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缺乏相应发现机制,处置困难,而现实需求明显,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关于推动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已经达成共识。其二,责无旁贷,强制报告制度已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牵头各部门责无旁贷,未检人负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要勇于担当。其三,共同责任:各部门需要相互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细化意见,缓步推进,分部门分层次分工落实。其四,落到实处,徐汇检察院要探索实践,确保行业规范、行政规范、法律规范三个层面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其五,任重道远,强制报告制度是推动中国建立健全少年司法体系的破局举措,要分步推进。此次研讨会为促进各职能部门达成共识构建了平台,徐汇检察院应以此为契机,充分消化吸收研讨成果,认真梳理难点、痛点,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深入思考和研究,联合各职能部门率先在全市制定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视角,充分发挥职能,衔接配合各职能部门,以强制报告制度为起点,为未成年人织密保护网,建好防火墙。

此次研讨会以司法实践对话理论研究的形式,研讨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参会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就完善制度可行性与实践意义提出了意见,为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迈向了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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