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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肉究竟应不应该吃,本不该是个问题

日期:2020-05-03来源:东方网

 

作者:刘长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20203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51日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食用用于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被媒体称为最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地方立法,《条例》为地方禁食狗等宠物提供了明确立法依据,但也引发了人们对禁食狗肉问题在巨大争议。如今,随着该条例的生效,有关狗肉应不应该吃的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在很多发达国家,禁食猫狗肉一直都被视为一种文明而长期存在。但在我国,有关狗肉应不应该吃的问题却在很长时间都存在极大争议,甚至每年的广西玉林狗肉节也都会在网络上引发爱狗人士与食狗人士之间的骂战。然而,由于我们一直没有对该问题立法,民间食狗肉的陋习一直都还存在,以致在全国各地一直都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狗肉而用毒弩射杀、偷盗宠物的事件,不仅影响了社会治安,也对广大食狗人士的健康乃至生命带来巨大隐患。
  很多人反对禁食狗肉,认为狗与牛羊猪兔等其他家畜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既然其他家畜的肉可以吃,则狗肉也应当可以吃。甚至还有不少人认为,狗肉应不应该吃取决于人们价值层面的判断,属于伦理领域的问题,因此,吃不吃狗肉属于人们自主选择权的范畴,法律不应当强行干预,禁食狗肉。但实际上,这是对伦理与法律关系的一种误读。原因在于,伦理与法律从来都不是截然相分、泾渭分明的,相反,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二者始终都紧密联系在一起,互相支撑。伦理是法律的基础,而法律则是伦理的保障。伦理经常与法律交织在一起,很多伦理问题同时也都是法律问题,或最终都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
  从伦理上来说,人类当初养狗的目的是为了让其成为自身的帮手和伴侣,是为了在关键或困难的时候有所依靠,而不是出于肉食!也正因为如此,狗作为一种萌宠,始终都被视为人类最忠实的伴侣,帮人们看家护院、勤于职守、善解人意,对人类可谓忠心耿耿、信任备至。而面对这种忠诚与信任,人类应当抱之以起码的尊重和善意,应当秉持朋友之善,拒食狗肉。毕竟,对于自己的帮手或朋友,人们可以不谋求去回报,但绝对不应当图谋加害。这应当是人性的基本要求,也是一种伦理底线要求,是人类作为一种相对文明的高级生物所必须要有的基本之善。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其存在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维护社会的底线伦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助推人类更好的发展。就此而言,应不应该吃狗肉的问题绝不止是而且也不应当只是一个伦理层面的问题,它更应当成为一个法律问题,由法律为人们之间的争论划上一个休止符!
  马未都在谈及应不应该吃狗肉的时候说过一番很到位的话。“我们今天吃不吃狗肉,吃不吃猫肉,它是一种文化。我们必须向我们自己的文化致敬或者说妥协。”文化是人类文明的基础,人类文明是在文化中逐渐发展和进步的,如果人类连自己的文化都做不到尊重,则我们是很难说自身有多文明的!
  在此意义上,提倡禁止食用狗肉,实际上更多地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文化,保护寄寓这种文化之中并在这种文化的发展中体现出来的人类文明。立法禁止吃狗肉与其说是在保护作为人类宠物与最忠实伴侣的狗,倒不如说是在保护我们人类自己的文化与文明。
  以此观之,狗肉究竟应不应该吃还用再过多地去争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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