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六讲:未成年人犯罪收容教养研究 ——12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抛尸案的展开

日期:2020-04-29来源:法学研究所

2020年4月24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六讲以线上直播的形式顺利举行。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尹琳副研究员作了题为“未成年人犯罪收容教养研究——十二岁男孩杀害十岁女童抛尸案的展开”的主题报告。日本广岛大学大学院社会科学研究科教授、博士生导师吉中信人参加与谈。法学所所长姚建龙教授主持本次讲坛活动。

尹琳副研究员首先介绍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归纳了典型案件的特征并介绍了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当前的立法动向与学者观点。在收容教养措施的探讨环节,尹琳副研究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区分了不同情况的未成年人的处理措施,指出了现行收容教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尹琳副研究员认为,当前收容教养制度的存废有较大争议,可以采用专门学校这一收容教养制度的替代措施。在中日制度的对比上,尹琳副研究员重点介绍了非行少年的分类、保护处分措施的分类和具体内容。此后,尹琳副研究员又提出了在作为教育机构的专门学校与发挥监狱职能的未成年犯管教所之间是否需要中间措施的问题,并主张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同时加以改进。她提出了两条收容教养制度的改进路径,其一为收容教养制度的司法化和细化,其二为将收容教养与专门学校二者合为一体。最后,尹琳副研究员补充介绍了日本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方面所做的努力,并指出了未来中国努力的方向。

在与谈人发言阶段,吉中信人教授认为从教育为主的立法导向来看,保留收容教养也未尝不可,未来专门学校的治安教育作用要有所加强。对于未满14周岁却有凶恶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国家应当考虑在专门学校中划定特别区域对其进行矫治,对此可以参考日本少年院的分类管理制度。此外,吉中信人教授认为应当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入手来选定未成年人矫治的专门机构并设计配套制度。接下来,吉中信人教授介绍了法国少年法的最新立法与学术动向。2001年法国少年法引入了教育性制裁措施,法国少年法的理念由过去的偏重福利性转向了当前的福利与责任混合的观点,并由原先的“刑罚和教育二选一模式”转为了“并用模式”。与法国不同的是,日本少年法坚持保护主义优先而刑罚为例外的立法理念。在具体措施层面,适用矫治措施的年龄由14岁降低为10岁;在责任化的内容层面,法国法逐渐走向自助责任化,即自己运作并自己负责,其与中国的理念相吻合。中国以教育为主的立法导向受到了吉中信人教授的高度肯定。但是其也指出调和教育、刑罚和制裁三者的关系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矫治内容的合理设定是协调三者关系的关键。此外,矫治领域不应当只有行政机关在发挥作用。司法机关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其应该更多发挥自身的审核作用。

吉中信人教授发言后,姚建龙所长进行了评论。姚所长认为吉中信人教授提及的合理协调教育、刑罚和制裁的关系的观点很有启发性。当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导向是值得肯定的,国内的严罚主义倾向应当引起学者的反思。最后,姚所长感谢了吉中信人教授对法国立法动向的详细介绍。

随后,会议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就未成年犯罪是否应当保留死刑的问题,法学所刘长秋研究员向尹琳副研究员进行了提问。尹琳副研究员认为废除未成年人犯罪的死刑是全球各国的立法趋势。随后,张睿律师向吉中信人教授请教了日本少年法中保护主义与刑罚如何并存的问题。吉中信人教授表示,日本少年法中保护主义占据了优先地位,最终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仅是少数案件。法学所王佩芬助理研究员分享了自己所见的未成年服刑人员参与劳动的情形,并指出了当前未成年人劳动教育中存在的机械化倾向。对此,尹琳副研究员认为相较于英国类似机构以兴趣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当前未管所的管理模式中职业和兴趣导向很弱,对服刑人员的帮教作用有限。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存有相当的难度,其需要部门负责人转变思想观念。

来自上海政法学院的郗培植老师向参会学者提出了在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涉黑犯罪的案件中应当采用严惩主义还是保护主义的问题。参与讲坛活动的第二届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标兵第一名获得者王帆检察官对此进行了回应。她认为在这种案件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双向保护,因为某种程度上其也是受害人。针对当前专门学校数量少、招纳人数也少的现状,如何规避专门学校的标签效应并保障入读专门学校强制力的问题,王帆检察官向参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对于该问题,姚建龙所长认为未来中国的各大中城市宜逐渐配备专门学校并允许专门学校跨地域招生。专门学校的招生政策应当实行双轨制,即一种是继续贯彻“三自愿”原则招生,另一种是可依据公检法机构的意见采取强制入读专门学校的招生方式。当前已通过更改学校名称和将专门学校纳入普通学校序列等方式对所谓“标签效应”进行了淡化,但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华东政法大学杨旭副教授也在讨论环节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此外,西南政法大学陈伟教授、胡江教授、四川师范大学张云光教授、天津社科院于阳研究员、上海政法学院王娜副教授等专家学者以及全国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检察官、少年法庭法官、律师等约一百七十人在线参与了本次讲坛,并通过留言等方式参与了讨论。

在对本次讲座的总结中,姚建龙所长感谢了吉中信人教授和尹琳副研究员严谨而认真的准备,其认为整场讲座逻辑严密且具有启发性。就收容教养制度的存废问题,姚建龙所长进行了补充介绍。收容教养制度来源于感化教育而并非像某些学者所理解的那样与劳动教养制度同根同源。未来立法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更加科学的分级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直接删除而非改革收容教养相关条款的做法值得反思。对于该问题学术界应保持理性,学习日本少年法的有益经验,反思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严罚化的倾向,并避免受舆论情绪的影响。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六讲圆满结束。

返回顶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19589号 沪公网安备31010102002198号
总部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 邮编:200020 | 电话:86-21-53060606
分部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610号| 邮编:200235 | 电话:86-21-6486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