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隐蔽性强、熟人作案多、二次伤害……谁来拯救被性侵的孩子

日期:2020-04-18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时常被媒体曝光,刺痛着公众的神经。今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151人,同比上升2.2%。

 

“在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遭受性侵类犯罪的占52.3%。”北京市一中院曾梳理过去十年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发现被性侵儿童中最小的只有4岁,主要年龄集中在6-10岁,呈现低龄化趋势。不仅如此,隐蔽性强、熟人作案多、心理创伤难自愈、易造成“二次伤害”、师生关系多……这类犯罪也被许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未检检察官视为“阳光下最大的罪恶”。

 

 

“我们还能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孩子们做些什么?”在办案同时,未检检察官们反复思考着,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记者采访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检察官,他们不约而同地提到一条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也许这就是答案的轮廓。

 

强制报告

破解性侵案的“发现难”

 

近日,2019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公开披露,2019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20件246人,审查起诉191件211人。已宣判的性侵案件中熟人犯罪居多,邻居、网友、其他熟人和课外辅导老师分别占24.3%、13.5%、10.2和8.8%。

 

2019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图。

熟人作案比例高,手段也颇具诱骗性,这是多地调查都存在的普遍现象。2017年7月,杭州市萧山区一位“父亲”抱着裤子上沾满血渍的昏迷小女孩就诊,谎称伤势是因摔伤。接诊医生发现小女孩流血不止是因下体撕裂,于是立刻拨打报警电话。

 

经过调查,这位“父亲”杨某其实是小女孩的邻居,已经连续一年多次使用安眠药物致小女孩昏迷后实施性侵。2018年6月8日,杨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杭州萧山区检察院案例登上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节目《守护明天》。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备隐蔽性较强、隐案率高等特点。”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涂龙科表示,此类案件的及时报案率较低,客观证据易灭失,易贻误侦查和取证的最佳时机。

 

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大多数情况下,小女孩甚至不知道发生过什么。“如果没有接诊医生那一通报警电话,后果不堪设想。”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张功谈起自己的担忧。

 

“性侵未成年案件通常存在发现难、干预难、取证难、定罪难等现实问题。”萧山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方芸这样解释说,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趋于隐秘和恶劣,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认罪,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儿童证言表达不清、易受干扰。

 

为此,2018年6月5日,萧山区检察院联合公安、卫计等部门共同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溺水、自杀等非正常伤害、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人民检察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记录。

 

随后,浙江杭州、江苏无锡、广东佛山、甘肃嘉峪关等多地陆续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湖北率先建立省级制度,已收到学校、医院等第一时间报告的各类涉及未成年重大敏感案件线索26条。2019年底,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最高检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全国的层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的出现,有利于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唤醒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观念。”张功相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的局面有望破解。他说,“也许不是所有孩子都能生活在和煦的阳光下,那么就让我们努力成为‘小红帽’身后默默守护的猎人吧。”

 

心理疏导

挽救难自愈的心理创伤

 

“性侵害造成的儿童心理创伤往往很难自愈。”正如北京一中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指出的那样,受访检察官普遍认为,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如果没有紧急的危机干预和介入,这种症状可能会维持数年甚至终身。

 

“一些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后,会产生抑郁自闭、强迫暴躁、孤僻冷漠的负面情绪,可能会衍生出自暴自弃、自残自伤的行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人王亮提到,办案时遇到的未成年被害人会担心被身边的同学、朋友知道,“这是较常见的焦虑想法。”

 

实际上,也有一些被害人表现得相对平静,并未出现激烈的负面情绪。对此,王亮认为,要根据被害人的日常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任由其掩饰、深藏自己的负面情绪,缺乏及时有效的疏导治疗,一旦爆发,杀伤力不可小觑。

 

2015年8月,一名女童在幼儿园被门卫猥亵。案件办理过程中,女童的父母为获得舆论支持,在网络媒体上将女童的个人隐私曝光于众。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陈聪聪发现后,立刻要求女童的父母停止曝光行为,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媒体曝光及对案件细节的描述和刻画,给网友提供了‘对号入座’的可能性,会让被害人遭受民众流言和社会舆论的种种压力,继续沉浸在被性侵的阴影中,带来更重的心理创伤。”陈聪聪说,尽管此后将受侵害女童转至心理咨询中心接受专业诊断、治疗,但还是留下了巨大的心理阴影。

 

“如果错过最佳疏导时期,只会给孩子的人生带来更多的伤痛。”涂龙科认为,案件发生后,应尽快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专业的心理干预,在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预防和减轻未成年人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曾多次和心理咨询师一起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的王亮坦言,“首先是要脱离案发环境,对被害人进行妥善照顾,尽量稳定情绪,避免心理伤害扩大;其次是建立被害人对环境和身边人的信任,尽快提升安全感。”王亮还关注一些更加紧迫的现实问题——目前法律上对心理伤害的认定不足,被害人特别是其监护人对心理治疗的接受度较为欠缺,专注性伤害的心理咨询师力量和专业度有待提高等,“希望社会各界提高对心理疏导的关注度,让更多专业人士加入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

 

“我们要像防火一样去防止女童遭受性侵害,也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去保护被侵害女童的隐私。”王亮呼吁,对遭受性侵害女童隐私的保护应该上升到新的高度,将其作为衡量司法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标尺。

 

“一站式”办案

拒绝“二次伤害”

 

办案之外,司法机关有责任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如果让被害人反复叙述被侵害的细节和过程,原本应该早日淡忘的经历在记忆中得到强化,让恢复过程更加举步维艰。涂龙科说,目前只有检察机关更突出强调此类案件的专业化办理,被害人在其他不同的司法环节中还是可能被反复询问。

 

如何将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是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探索。于是,“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应运而生,实现一次性开展案件询问、证据提取、心理疏导等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二次伤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2017年,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首创检医合作模式,将询问场所设置在医院。“一方面,依托专业医疗资源,确保第一时间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及心理疏导。另一方面,保护被害人隐私,医疗绿色通道可以减轻心理伤害。”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陈祺谈到自己办理过的一个猥亵儿童案,当时通过游戏的方式让被害女童放下防备,最后顺利完成了生物检材,固定了关键证据。

 

不同于“检医合作”模式,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在2015年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场所,选择的是“检警合作”模式。奉贤区检察院未检办案组负责人姚倩男解释道,刑事案件办案一线是在派出所,报案材料、询问笔录都是在派出所完成,因此将取证场所设置在一线派出所内,有助于案件办理。

 

记者了解到,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几乎是“一站式”取证场所的标配。姚倩男举例说,“如果笔录需要复核,司法机关可以回看录音录像,根据当时被害人的语气、反应来进行理解。”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需要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成年亲属等合适成年人到场。一般来说,家属的陪伴能给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支持,但有时候也会未成年被害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回答问题时难以启齿。“一站式”取证场所的建立,也解决了姚倩男多次面临的尴尬局面——类似情况再发生,可以沟通后将法定代理人带至隔壁的心理疏导室,让其通过单向透视玻璃及声音收纳系统对询问过程进行监督,大大减轻了被害人的心理压力,促进询问的顺利完成。姚倩男透露,截至2020年4月,已有58名未成年被害人在“一站式”取证场所接受询问。

 

“建议全面建立处理儿童性侵案件‘一站式’询问机制。”2018年两会期间,一封来自全国人大代表刘丽的建议引起了最高检的注意。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办理,答复将加快推进“一站式”询问场所的建设,进一步推动建设设施齐全、功能齐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一站式”询问场所。

 

2019年12月20日,最高检透露,全国已建立功能较为完备的“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330余个,将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

 

司法救助

给困境未成年人“缺哪补哪”

 

生活困难、心理创伤、失学辍学、康复困难……一些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结以后,面临的困境依然接踵而来。为解决涉案未成年人面临的急迫困难,2018年,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未成年人面临的主要困境并非经济困难。《意见》洞察了这一情况,并未强调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而是要求坚持经济救助和其他相应方式救助并用并重,积极推动落实经济救助、思想疏导、心理治疗、教育帮扶、身体康复、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社会救助等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方式。

 

深谙综合救助方式精髓的许淑妍,用“缺哪补哪”来概括司法救助的方式。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许淑妍曾为一名被亲生父亲猥亵的13岁留守女童奔走,联系协调多部门进行司法救助,涉及心理、家暴、上学、经济等多方面问题。

 

这名女童原本生活无着、学业难继,经过检察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如今已重新复学并免除一定学杂费用;驻村社工找来了大学生为她辅导作业,许淑妍则到学校给女童送复习资料和补习;女童的母亲误解女儿诬陷父亲,出现打骂等行为,女童离家出走,俩人关系恶劣,许淑妍与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多次上门开导疏解,目前俩人亲子关系稳定,还在持续接受心理疏导。

 

不难看出,一名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协调,不只是检察机关一家之力能够完善的,而是一项社会化工程。“只有搭建综合化社会支持办案体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才能切实突出未检之职。”许淑妍反复对记者谈到,检察机关应该作为桥梁连通其他部门,借助专业力量来共同救助,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法律、经济、心理、家庭教育等司法援助,畅通救助渠道的“最后一公里”。

 

“司法救助体系也应该是社会支持一体化、全方位的。”涂龙科建议,公检法、民政、教育、团委等部门应和社会团体积极合作,促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

 

“黑名单”

教师入职先查性侵犯罪记录

 

最高检曾曝光过一起案例,某地一名中学生在受到任课教师的猥亵后,因害怕案发后要转学、影响学习等原因而不敢报案,导致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遭受侵害。据“女童保护”统计,2018年媒体曝光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中有210起为熟人作案,其中师生关系案例达71起,占比33.80%。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性侵犯罪作案者不会自动终止。

 

数据来源:女童保护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

事后打击不如先筑“防火墙”锁住源头。教师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群体,也有更多机会去接触未成年人,对此,检察机关决定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防止性侵害的发生。最高检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探索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等。

 

2019年5月30日,广州市检察院上线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被一些网友戏称为“防狼黑名单”,因为它收录了广州市近三年性侵类犯罪已决案件的信息,在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员工入职程序建立入职查询制度,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一律“拉黑”不得录用。

 

图为广州市检察机关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

该信息库上线运行三百余天,带来了什么变化?“特定岗位入职审查的准确性有所提升,同时通过加强类案研判,及时发现社会管理漏洞。”广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王银梅表示,该信息库除了收录被告人信息之外,还记录了案发时间、地点、被害人年龄、与被告人的关系等相关信息,检察机关可以使用信息库对类案进行及时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我们发现了学校监控巡查、外来人员进出管理等方面漏洞,已联合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督促相关学校整改。”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4月15日,该信息库收录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性侵类犯罪共计697条,共对约2.3万名广州教职员工进行筛査,包含新入职员工及已在岗老员工,暂未发现有相关犯罪前科人员。据广州市检察院透露,该院即将上线一款智慧未检平台,专设“信息库查询”专区,用人单位可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有效提升查询效率。下一步,争取今年对广州全市所有教职员工实现查询全覆盖。

 

此后,上海、重庆、贵州、四川等省级检察院先后牵头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入职查询制度。截至2019年底,上海有关部门对近27万名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筛查,对26名具有性侵犯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予以清退。

 

涂龙科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的推广表示十分期待,同时还建议进一步扩大查询范围,引入专业风险评估,试行对再犯风险高、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

 

目前,“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强制报告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建设已被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吸收,最高检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机制。

返回顶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19589号 沪公网安备31010102002198号
总部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 邮编:200020 | 电话:86-21-53060606
分部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610号| 邮编:200235 | 电话:86-21-6486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