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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从鲍某明案谈儿童权益保护

日期:2020-04-17来源:上海市科学育儿基地

来源:上海市科学育儿基地

姚建龙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等

近期,鲍某明性侵“养女”案件、韩国“N号房”事件受到舆论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公众反思,究竟该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本期“大咖面对面”特邀上海市科学育儿基地专委会专家、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姚建龙接受访问,从司法机关、媒体、学校、家长等不同角度谈谈该如何做好儿童保护。

如何看待母亲在这起案件中的角色?

母亲是女孩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包括教育保护的责任、强制报告的义务等。也就是说,首先她负有避免将未成年女儿置于危险境地的责任;其次,如果她发现女儿被性侵或者遭受其他侵害,必须要及时制止包括报警,这个义务不同于一般的公民见义勇为和举报行为。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消息来看,母亲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有重大监护侵害嫌疑,如果查证符合《民法总则》和2014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剥夺监护权的条件,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

警方为什么“立案又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立案的前提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而其判断需要有必要的证据。鲍某明性侵“养女”案件中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之间具有以“控制性”为特点的特殊关系,这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现、调查、取证确实是有难度的。但是,基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我认为对此类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应推广应用儿童失踪报案一律刑事立案的经验。

目前的报道对细节做了过多不得当的详尽披露

目前国内媒体热衷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报道,这有利于强化家长、学校、社会和有关部门对此类现象的关注。一些恶性案件能够及时披露,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但是,某些媒体在报道中对案件细节做了过多的、不得当的、甚至可以说是详尽的披露,这完全没有必要也很不应该。一方面这容易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另一方面披露过多的案件细节还容易造成他人模仿等负面影响。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媒体报道,应该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信息的披露应严格禁止渲染案件细节和泄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隐私以及违反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触者,要有具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范以及第三方监督

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多为“熟人”侵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主要的危险来源,家庭、学校等未成年人最主要的活动空间反而是未成年人最危险的场所。正因为如此,各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设计上有一个共同的经验,即都对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法律上进行了特别的要求,这些特别要求包括准入标准(资质)、行为规范、强制报告义务、第三方监督、法律责任等。

我们中国人的观念是“可怜天下父母心”“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把父母、教师等假定为好人,但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设计必须建立在连这些人都是“坏人”的假设上。因为一旦家长、老师靠不住,孩子就会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所以,对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触者、从业者,必须要有具体的准入标准、行为规范要求以及第三方监督,如果侵犯未成年人则应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2013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很多方面体现了上述要求,只可惜执行得不到位。

我一直在建议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对家长也提出类似“许可证”、准入资质的要求,要建立日常性的监护监督制度,对于不合格的家长要有强制亲职教育制度,还要进一步完善剥夺监护权制度。对于教师除了已有的准入资格证等制度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入职前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与品格及心理评估机制。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特殊职责人员还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强制报告制度,包括明确规定不报告的严格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好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

要让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牙齿锋利起来”

首先,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将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设定为法律“高压线”。比如这几年热议的儿童色情信息(儿童性侵制品)问题,我国的相关立法就存在严重的漏洞。儿童色情信息是国际社会共同严厉谴责和打击的丑恶现象,各国立法通常都会将对儿童色情区别于一般淫秽色情信息,给予更严的认定、更重的处罚。然而,我国目前在立法层面还没有把儿童色情信息单列出来予以界定和给予应有的处罚。正在征求意见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拟专门针对儿童色情信息作了规定,增加了“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的规定,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是这一条款要成为“高压线”还有赖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去落实,配套修订增加有关打击儿童色情的专门条款。

其次,中国人常说“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很重要,但光立法完善还不够,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最终落实的关键。现在,立法和司法之间依然有很大的差距,其关键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还很不完善。例如,目前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和成年人基本上是一样的,这就带来了很多问题。再如,目前公安机关普遍没有落实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的要求,未成年人警务改革严重滞后。这些问题都在鲍某明性侵“养女”案件中有体现。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专业的立法、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专业的程序以及专业的方法等,我国应该进一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改革。

第三方力量应介入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现代学校制度建立之后,家长其实是把自己天然的教育权让渡给了学校,而且学校的管理大部分时间是封闭式的。但家长对在校子女依然有监护和照顾的职责,所以学校还是应该尊重家长的教育权。我们现在有家长委员会、家长志愿者之类的制度,未来可以尝试探索让家长有更多权利和渠道监督学校的运作,更加广泛民主参与学校的管理和教育过程。

除了家长之外,教育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教育督导,司法机关要加强对这方面的关注,驻校社工等第三方力量进入校园是值得推广的做法。中小学现在基本都配有法制副校长,但幼儿园一般都没有,我觉得在幼儿园可以推广“法制副园长”的制度。另外,学校本身也要加强自我管理,加强对老师的法制教育。

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是两回事

针对性侵热点案件,很多人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但我一直强调,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不能混同,防性侵教育的专业性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应该将防性侵教育作为单独事项来对待。

现在学校的性教育仅仅是教授一些生理卫生知识、青春期的心理变化、性的基本知识等等,实际并不包含防性侵教育的内容,这种状况有待改变——要教会孩子区分性侵的危险源和正常的社会交往,要教会孩子遇到性侵之后如何去应对、去求助,要教会孩子识别儿童色情信息及其法律性质,对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孩子所教授的防性侵内容也应该有所不同。从家长的角度说,也是同理。有的家长仅仅简单地告诉孩子“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这是不够的。

防性侵教育应该覆盖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每个时间段,甚至从幼儿时期就可以开始,不要低估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只要成年人教育得当。所以,我倡导家长有意识地去提高教育子女防性侵的能力,也希望教育部门、群团组织等,都要把家长防性侵教育能力的培养纳入专门的类别,尤其是要针对中国家长的特点,来设计专门的防性侵教育能力提升课程。

另一方面,和孩子谈“性”越早越好。孩子年龄越小,在性上附加的许多社会观念越容易被淡化掉,比如羞耻的观念。和很小年龄的孩子谈“性”,其实和跟他(她)谈论一个水杯没有差别,家长的心理障碍也会少很多。我认为,和孩子谈“性”从咿呀学语时期就可以开始了。

目前,最高检和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无论案件真相如何,我们都希望公众的关注和反思最终转化为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强大力量。令人欣慰的是,4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妇联联合发布《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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