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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三讲: 走向内涵修复——社会变迁与中国反腐刑法进化之路

日期:2020-04-06来源:法学所

2020年4月3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三讲以线上直播的形式顺利举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魏昌东研究员作了题为“走向内涵修复——社会变迁与中国反腐刑法进化之路”的主题报告。法学所所长姚建龙教授主持本次讲坛活动。复旦大学法学院汪明亮教授担任与谈人。
以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由外延式向内涵式发展模式历史变迁的价值必要性为体系建构、范式选择的起点,魏昌东研究员对中国反腐刑法进化道路选择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
数字观察视野下中国反腐刑法的发展考察,是整体研究的基础。通过建构“时代变迁-立法需求-重点调整”的观察框架,魏昌东研究员揭示出新中国70年来我国反腐刑法发展的历史成就。历经70年探索,我国已经建构起规制公营机构与私营部门,自然人与单位犯罪,集侵吞型、挪用型、交易型、私分型、隐瞒型、持有型六大行为类型的刑法体系,配置20个罪名,初步适应了腐败治理的需要。21世纪以来,面对腐败治理深化,特别是腐败治理取得压倒性胜利背景下的治理需求,立法重点开始聚焦于刑法评价能力不足与罪刑关系失当的问题,自此步入内涵式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之为基础,魏昌东研究员深刻分析了反腐刑法立法发展中的决定因素、现实响应策略的价值分析等问题,肯定了反腐刑法立法变革中的“增量改革”模式,并对由此而产生的“构成要件危机”与体系建设中的“立法壁垒”现象进行了深刻分析。
时代变迁中应当如何优化反腐刑法体系建设一般原理,是报告的基础部分。为此,魏昌东研究员提出了需要建构新型理论基础的问题。通过建构“现代化-现代性-腐败衍生-腐败治理”的分析框架,分析了制度完善速度之于腐败治理需求之间的矛盾,提出了“现代化加剧腐败、现代性遏制腐败”的主张,面对腐败的加剧,刑法立法必须从深入思考治理中的“能”与“不能”,向提高治理“效”与“能”方向转移。通过考察社会变迁与立法发展的关系,总结出作为立法初阶模式的外延式发展进路,和作为立法进阶模式的内涵式发展进路的基本特征。外延式发展以简单扩张刑法调整范围、增设罪名及跟踪式立法为重点,力求呼应社会腐败治理需求,但是,囿于其评价基点僵化滞后、构成要件反复过滤、行为模式和责任类型固化以及罪刑关系紧张,而呈现出结果本位主义为导向的消极治理主义特征,已经无法适应腐败深化治理时代的需求。内涵式发展要求全面确立积极治理主义理念的导向地位,在强调建构国家腐败整体立法体系的同时,就刑法在腐败治理中的效能进行重新审视,通过前瞻式立法、调整评价基点、调整行为模式、优化责任模式原理和罪刑关系,全面降低刑法对腐败的容忍度,提高针对“腐败民俗化”的治理能力,着力提升反腐刑法对腐败犯罪的评价能力。
在中国社会时代变迁与反腐刑法立法体系发展的方向选择中,魏昌东研究员介绍了启动内涵修复式发展模式需考量的因素和重点选择的内容和该模式下的立法发展的方案。魏昌东研究员认为,内涵修复式导向下我国反腐刑法立法需要进行理论更新。新形势下立法要逐渐实现犯罪化根据的诱因本位转向、可责性根据的组织责任进化和刑罚配置原则的选择身份及身份加重模式转变;刑事立法应当对犯罪化标准扩张的要求做出应对,实现利益冲突行为的犯罪化和犯罪构成设计的开放性;就可责性根据扩大的要求做出应对,确立“以作为为主、不作为为辅”的二元化行为模式,建构复合性的责任模式;回应刑罚加重主义的要求,坚持权责制的身份责任立场,以犯罪高成本为导向进行刑罚配置。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完善,是当下中国反腐刑法立法的核心,面对腐败犯罪刑罚制度中,“自由刑饱和”与“死刑司法冻结”的双层困境,刑罚必须从财产刑的改革中寻找新的突破口。为此,有必要设定以腐败犯罪额的倍比制为中心的罚金制制度,并辅之以罚金执行失败后的个人财产破产制度,以及借助于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中的失信人制度,最大限度地消除腐败动因的影响,实现腐败的有效治理。
本次论坛的与谈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汪明亮教授充分肯定了魏昌东研究员反腐败刑事立法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与理论创新意义。他认为,魏昌东研究员研究视野十分开阔,所提出的观点具有独到、创新的价值。这一研究最突出的实践意义在于,在宏观上,内涵式修复的大方向对于刑事立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微观上,对于优化腐败犯罪构成要件、完善罪刑关系、罪质结构、行为类型,以及更新刑罚体系方面具有可行性。
与此同时,汪明亮教授也提出了商榷之处。第一,为什么中国的反腐败刑法立法要转向内涵式修复的发展进路?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是否是反腐败刑法发展进路转向的原因?第二,前述观点的一个重要假设是腐败分子是理性“经济人”。但是,腐败分子到底是不是理性经济人?导致腐败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即“想腐败”、“能腐败”和“敢腐败”。内涵式修复进路仅仅能够回应“想腐败”和“敢腐败”两个层面,而对于“能腐败”几乎没有涉及。第三,内涵式修复进路会不会使得立法进入强调刑法万能主义而忽略刑法谦抑性的怪圈?第四,内涵式修复进路被立法者采纳后会不会面临难以执行的困境?在中国当前腐败民俗化的背景下,内涵式修复进路如何展开实践?
对于汪教授的问题,魏昌东研究员做了回应。他认为经济发展模式对于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内涵性修复转向仅仅是启发作用,只是借助经济现象对刑法的立法模式进行思考。其次,刑法不是万能的,在腐败治理中应当牢牢守住其底线。“不能腐”问题应由刑法之外的制度进行规制。第三,刑法只能有策略地解决腐败的治理问题,攻破腐败问题的最后一座堡垒——交易型腐败。最后,内涵式修复进路并不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困难,因为其强调的是对腐败治理的前移,需要配合其他前置法进行综合治理。
法学研究所刘长秋研究员赞同魏昌东研究员所提出的加强前置法制度建构的观点。他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党内法规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是否有可能将其作为一种前置法?在思考未来反腐败刑事立法时是否应当结合中国国情,考虑其对刑法演进的影响?

最后,法学研究所姚建龙所长对本次学术研讨进行了总结。姚建龙所长对魏昌东研究员和汪明亮教授对于本次活动的认真准备和积极参与表示感谢。他认为,魏昌东研究员的报告代表了法学研究所以发挥“智库”作用为导向的学术研究风格,该学术成果可以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三期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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