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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依法防疫抗疫,应重视和加强生命法学研究

日期:2020-02-17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作者:刘长秋

 

刘长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 第六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  法学博士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危机爆发以来,全国人民同仇敌忾、共克时艰,显现出了战胜疫病的巨大决心。社会各界也纷纷行动,捐款捐物,积极发声,为防疫抗疫出力献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需要显现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定国安邦的重要作用,确保此次防疫抗疫大获全胜。为此,党中央专门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已经成为一场我们赢得了却输不起的法治战争!

防疫抗疫,需要直面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需要依赖法治的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的,“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防疫抗疫是以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根本的,其法律应对需要全体法学同仁的群策群力,但更需要生命法学学者的智识。生命法学作为一个专门研究以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和维系人类生命尊严为旨皈的生命法为使命的法学学科,更应当在此次防疫抗疫的法治战争中走在前面,作出表率,发挥主导作用。然而,目前来看,国内生命法学还是一个较为边缘的学科,其研究基础相对薄弱,发展较为缓慢,地位和作用更是远未受到应有关注视,急需要被高度重视和强调。

    生命法学研究相对薄弱,学科发展比较缓慢。一方面是由于国内该领域的相关研究者本身的研究不够深入,成果不够突出,影响力不足,使得该学科难以获得学界乃至国家的认同和肯定;另一方面则在于国家对生命法学这一新学科发展的欠缺重视。目前来看,在教育部法学二级学科目录中并没有生命法学这样一个二级学科。这已经对该学科自身的发展以及我国生命法治建设产生了很大的制约。原因在于,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包括专业人才的培养、硕士博士点的设置、资金的投入、研究奖项的设置等,基本都是围绕教育部认可的学科来进行,不被纳入教育部的学科目录通常就意味该学科未获得教育部明确认可,其研究和教学就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就缺乏必要的资源。短期内,一些研究者基于情怀或其他原因会关注该学科所研究的问题,但时间一久则往往会失去全身心投入该学科的热情、信心与动力。而一旦没有足够的人关注和研究该学科,则该学科研究就会呈现萎靡状态,其研究就会更加难以深入和系统,而该学科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就得不到很好的预判和应对,就无法为我国相关法治建设提供足够充分和有力的理论贡献与智力支持。而这势必会对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带来困难,从而影响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的推进和实现。作为一个法学新学科的生命法学即在此列。由于生命法学并没有被纳入教育部法学二级学科目录,其在国内只能处于一个较为边缘的地位,是一个发展前途暗淡的小学科。尽管其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事关人民健康与生命,事关人类繁衍与生存,事关社会长远发展,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因此而早就应当获得必要的学科地位,但自其诞生以来在国内却始终都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发展非常缓慢。目前,国内开设该学科教学和研究的法学院校还极少,明确设置相关学科研究方向(如医事法、卫生法、公共卫生法等)硕士和博士学位点的院校就更不多见,而且还有越来越萎缩的趋势。生命法学在我国始终是一个研究者相对较少的小学科、边缘学科,能够获得的资源配置极为有限。受此影响,我国生命法治建设所急需的大量专业人才得不到及时培养和提升。

生命法学研究得不到应有重视,客观上使得大量有关人们生命健康保障的法律问题得不到及时关注和系统研究,大量极为重要甚至关涉国家安全、民族安全乃至人类安全的生命法律问题得不到及时预判,直接导致我国相关领域立法步伐的滞后和司法反应的迟钝,导致我国立法应对这类问题的失利或失策。而越来越多的棘手生命法律问题正在此起彼伏,层出不穷。SARS、“基因编辑婴儿”、“换头术”、代孕、冻卵、转基因食品、变性、野生动物滥食、新型冠状肺炎……,在越来越显现和突出的棘手生命法律问题面前,我国的生命法治建设始终都处于一种对这些问题相对较为陌生和模糊且疲于应付的状态,难以在第一时间形成相对更为有力甚至有效的法律对策。这作为国内法学界的一种尴尬,已经越来越突显出了生命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以及大力关注和发展生命法学研究的紧迫性。

基于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尽快将生命法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学)纳入教育部法学二级学科目录,引导和鼓励国内法学院校、医学院校及生命科学研究机构开设该学科相关课程并大力开展这方面研究;同时,设立该学科研究方向的硕士点、博士点或博士后工作站,公开倡导大力招收和培养该学科研究方向的硕士生或博士生,为我国生命法学研究乃至生命法治建设培养和储备应有人才和专业队伍。此外,建议在国内学术界与实务界公开遴选该学科领域的权威专家学者,组建指导该学科发展的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为生命法学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专家力量保障。另一方面,国内广大生命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坚定信心,继续投身到生命法学研究的伟大事业中,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助推生命法学深入发展,为我国生命法治建设出智献策,使生命法学研究能够全面融入到我国生命法治建设的洪流之中,融入到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之中,真正成为一门显学,成为一门有利于国民且无愧于时代的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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