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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网络大灰狼” 有力打击性犯罪 ——江苏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罚蒋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

日期:2020-02-15来源:法学研究所
转自:中国妇女报
撰稿:中国妇女网记者 富东燕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蒋某某打着为童星工作室招聘童星的幌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女童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女童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猥亵人数多达31人。
案发后,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基于自己扭曲变态的心理,借助网络,虚构身份,利用女童社会阅历尚浅,涉世不深,以哄骗、引诱等手段,让多名不特定被害人拍摄裸照,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满足淫欲。该猥亵行为是在网络上发生的,非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强制接触,但此行为侵害了女性性自主权,伤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直接侵害的法定后果相同,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的行为;蒋某某对多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的典型意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了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
“性侵未成年人是全社会深恶痛绝的罪行,也是世界各国刑法严厉打击的严重罪行。然而,在网络时代,性侵未成年人的客观行为方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出现了具有‘非直接接触’特点的‘隔空猥亵’行为方式。”姚建龙告诉记者,对此类新型猥亵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曾经一度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案将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的‘非直接接触型’猥亵行为明确认定为‘猥亵儿童’,并予以了从重处罚,体现了依法严惩性侵儿童行为的立场,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积极的示范效果。”
姚建龙表示,学界与实务部门普遍认为猥亵儿童罪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37条并未明确猥亵儿童的具体行为方式,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猥亵儿童的行为方式分为“接触型”与“非接触型”两种,无论是哪种行为类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就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在虚拟空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犯罪方式的新形态,这也要求司法机关适应虚拟空间中犯罪行为方式的变化,依法予以认定和惩处。
姚建龙认为,在本案中,被告蒋某某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女童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谎称需要面试诱骗女童通过QQ视频裸聊并做出淫秽动作等等,都是被告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网络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完全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准确。
“另一个值得肯定之处是,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体现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性侵儿童犯罪的立场。” 姚建龙说,长期以来,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存在总体偏轻的情况,这既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中认识方面的因素。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近一年公布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的不完全统计,被告人的平均刑期约为5年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猥亵的儿童人数多达31人,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可谓罚当其罪。”
本案也警示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与素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自我保护能力;网络工具与服务提供商及网络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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