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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讲:中国古代讼师文化 ——《公堂内外:明清讼师与州县衙门》解读

日期:2020-01-12来源:法学所

2020年1月10日上午,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讲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432会议室举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殷啸虎研究员作了题为“中国古代讼师文化——《公堂内外:明清讼师与州县衙门》解读”的主题报告。

殷啸虎研究员首先以热播电视剧《精英律师》引入报告主题,由此提出了本次学术讲座的核心问题:应该如何看待讼师文化。殷啸虎研究员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一个特殊的社会现象,即一方面法律和社会主流舆论对讼师持一定负面评价,但另一方面讼师又满足了民众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由此讼师在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法治发展进程中是一个重要而具一定争议的职业。

殷啸虎研究员认为讼师文化的产生有着独特的社会经济背景。据现有文献资料显示,讼师文化具有很明显的地域性,古代江南地区的讼师文化较为发达。宋代以来江南地区的商品经济日渐发达,民众的私权观念有所发展,由此诉讼增多。民众希望讼师能够帮助自己在诉讼中主张利益,这便是讼师文化产生的社会现实需求。在文献记载的案例中,讼师通常具有两方面形象:其一是仗义执言的正义形象,其二为挑讼变乱的负面形象,那么应当如何理解讼师形象的这一矛盾性呢?

殷啸虎研究员认为这个问题可以借鉴清代学者的观点,即区分讼师与讼棍。讼师与讼棍有很大的不同,讼棍混淆是非敲诈钱财,应当严惩;而讼师有一定的诉讼理念和职业底线,并在一定程度上能推动衙门的法制建设,有功于世。因此,中国古代讼师并非一无是处,相反讼师钻研律法、总结诉讼经验、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弱势者伸张正义,其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评价。事实上,现代社会的律师与古代讼师有着很多相似之处,中国古代的讼师文化研究能够为当前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

主讲人发言结束后,与谈人程维荣研究员对报告内容作了简要的评析。程维荣研究员认为主讲人关于讼师文化的观点很新颖也很有启发意义。随后程维荣研究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即讼师、师爷和幕僚三者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殷啸虎研究员认为,师爷是一种民间称呼,其存在与我国的选官制度有一定的关系。我国古代读书人取得功名成为所谓的“县太爷”后将处理当地的法律纠纷,但是“县太爷”又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由此所谓“刑名师爷”应运而生。“刑名师爷”就是“县太爷”自费聘请的帮助自己处理法律纠纷的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师爷具有一定的官方地位,可以说是半个“体制内人员”。而讼师则完全不同,其是体制之外的以处理诉讼纠纷为生的人。但是二者也不是完全对立的,二者经常会发生身份的转化。例如有的师爷之前是讼师出身,而有的师爷则会选择离开官府成为讼师。

基于此程维荣研究员又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前述古代知识分子的体制内外流动对古代讼师文化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对于此问题,殷啸虎研究员认为,通常而言一个较为成功的讼师是不太愿意放弃既得利益去参加科举考试进入体制内成为政府官员的。因为成功的讼师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经济收入,他进入体制内反而要放弃这些既得利益。其实这个问题与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律师群体是否要进入司法体制内”这一问题有一定相似性。

会议进入了与会学者自由讨论阶段后,法学所邓少岭副研究员针对前述观点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一为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讼师的数量有多少?其社会经济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为何?其二为讼师是否仅依靠帮助他人诉讼为生?其是否有其他经济收入?

针对前述问题,殷啸虎研究员回应道:“从地域文化的角度而言,在商品经济和私权观念发达的地区,讼师是一群有着较高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的特殊人群。在部分地区其甚至成为了社会名流,官府对于讼师较为忌惮。因此讼师这一群体拥有其独特的社会影响力。对于第二个问题,讼师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其必然是以帮人诉讼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但是其也将收入用于置办田产等,因此讼师也有其他收入作为补充。

随后,法学所李建伟副所长发言:“一是讲座结合现实,可以启示中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主体、共同体发展演进的规律;二是从讲座案例继而结合现实,体现了诉讼技术和诉讼规则的重要性及其发展进步;三是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主体利益丰盈,法治逐步成为国家治理的必由之路和基本方式”。

最后,法学所姚建龙所长对本次法学讲坛作了总结:“深入研究我国古代讼师文化对当前我国律师制度的健全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当前中国社会正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完善,法律职业间的相互转化机制问题也需要得到更好的解决。从新时代法治建设推进以及中西比较角度而言,中国法律职业者应得到全社会更高更多的尊重,本主题报告可以提供从由来到未来的积极有益的思路和思考。”

作为本次讲坛的尾声,姚建龙所长高度赞扬了殷啸虎研究员深厚的学术底蕴,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大家分享了深刻学术问题。姚建龙所长指出,新年伊始殷啸虎、徐澜波两位资深研究员的主题讲座,为盈科·上社法学讲坛建立了高水平的开端,法学所的同仁要进一步多学习多交流,继续为盈科·上社法学讲坛带来更多高质量的学术报告。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二讲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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