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合打造的“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一讲在法学研究所顺利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主讲人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政治与法律》主编徐澜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邓少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蔡正华律师担任与谈人。
主讲人徐澜波研究员从三个方面展开讲座:选题背景、法律调整方法和宏观调控手段的范围界定及其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主讲人认为当前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过于宏大且与其他部门法存有交叉,因此学界有必要进一步限缩其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范围;由学术成果检索结果可知,目前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研究较少且尚未形成通说。正是基于前述两点原因,他选择了“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这一主题。
简要说明了选题背景后,徐澜波研究员结合法理学理论就法律调整方法进行了分析。文献检索结果显示,就何为法律调整方法及其与部门法划分标准的关系这一问题尚无成熟研究成果,学者仅能以个例作简要说明而无法系统论述。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整方法是判断某法律能否成为独立部门法的标准之一,因此以法理学理论厘清何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有助于明确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并凸显其特征。所谓调整方法就是要探究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来源于何处。通常而言,行为产生社会关系,因此对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有助于明晰调整方法的概念。就宏观调控法而言,徐澜波研究员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研究,即目的和特征。目的可参考我国《宪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在此不多做赘述。而所谓特征就是要抽取宏观调控法的本质,该研究有助于指导我国未来的经济法立法工作,明确未来经济法应有何种规范、体现何种行为模式。
承接前一问题,徐澜波研究员对宏观调控手段范围的界定问题做了说明,其通过界定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而明晰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规范表达形式,最终证成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应当为何的结论。当前,我国对于宏观调控手段的范围界定过于宽泛,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其边界。为解决这一问题,徐澜波研究员提出了三个要素以界定宏观调控手段的范围,即符合有助于经济再生产的目的要素、不直接干预要素、可量化要素。为阐明可量化要素对界定宏观调控手段范围的作用,其对“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手段”“宏观调控措施”三个语词进行了区分。政策与手段最大的差别在于是否包含量化内容。政策作为一种规范载体,其主要功能在于定性而非定量;而手段的功能在于定量,所谓措施则是手段的下位概念。根据上述标准,宏观调控手段即政府干预经济的经济手段,所谓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即是对前述经济手段的法律规范表达形式,主要包括处分的规范要素和效果的规范要素。最后,徐澜波研究员提出了其未来的研究方向供与会人员进一步讨论研究,即前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能否推广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其能否指导及如何指导未来经济法规范体系的建构?
在会议第二单元,与谈人邓少岭副研究员与蔡正华律师对主讲人的报告分别进行了简要评论。邓少岭副研究员首先肯定了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这一选题的现实指导意义,其认为从调整方法与调整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角度思考宏观调控法是一个有学术价值的独特视角,该视角引发了其进一步思考。他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较为广泛,除了前述调控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关系是否还有其他社会关系应当纳入研究范围进行进一步的类型化研究?徐澜波研究员对邓少岭副研究员的提问作了简要回应。他认为邓少岭副研究员的提问很有意义,该问题可以拆解为两个主要问题,即宏观调控手段的权力配置问题与宏观调控手段影响的直接性与间接性问题。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在考虑宏观调控手段的权力配置时可以考虑三个因素,第一现行法的规定、第二当前实施该宏观调控措施的主体、第三主体技术的相关性。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宏观调控手段的影响具有最终性,即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将受其直接影响,但市场和社会最终将受到宏观调控手段的影响。因此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可通过抽象的类型化予以确定。
蔡正华律师认为主讲人的研究思路给予了他很大的启发。通常而言先有对象再有调整方法,但在我国特定的时空背景下,从既有现实中提炼调整方法以指导未来立法的做法很有现实意义。该研究成果有助于透过现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厘清宏观调控背后的法律要素。同时,他也建议实务界的其他同仁未来积极加入研讨。
随后会议进入自由讨论阶段。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建伟指出,主讲人讲座主题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与价值,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确是困扰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界的重大问题。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经济法治成为有待系统深入研究的重要领域。同时,结合政府工作经验,他表示,宏观调控方法就是把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避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从政治到法治的具体实现。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学科体系具备进一步发展的理论空间和实践基础。
法学研究所张艳博士向主讲人提出了自己的问题:经济法是否存在其独特的法律理念?若存在则将其归纳为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是否恰当?主讲人针对其提问作了简要回应:所谓部门法的法律理念实际上是一种较政策而言更为宏大的导向性概念。若站在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上提炼经济法的法律理念,则社会本位和实质公平都显得过于宽泛了。但能否尝试以政府经济干预法治化为指导提炼所谓的经济法法律理念?
法学研究所涂龙科研究员站在经济刑法与经济法相互关系的角度就该主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认为主讲人的报告很有启发意义,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经济刑法作为经济管理刑事法的现实作用和进一步厘清市场管理秩序中的相关基础问题。
法学研究所陈历幸副研究员就主讲人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若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只着眼于经济法的核心部分是否会使得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过于狭窄而无法回应学科交叉问题和学科边缘问题的现实需要?学科交叉部分的调整方法是否能不为部门法所限而仅应依照现实需要选取?针对该疑问,主讲人认为前述部门法分工所聚焦的问题是:若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则政府可采用何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这是前述研究的意义所在。对于其提及的学科交叉部分的调整方法构建有待更为细致的法理构建。
法学研究所姚建龙所长对本次学术活动进行了总结。他首先肯定了法学讲坛对于拓宽学术视野、增进沟通交流的积极作用,同时高度赞扬了主讲人徐澜波研究员认真严谨的学术态度,并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至此,盈科·上社法学讲坛第一讲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