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峰研究员认为,该法是一部以流域生态保护为中心的法律,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是一部流域整体生态系统的保护法、一部综合法,而不仅仅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法,这也是与现有水事立法的最大差异所在。
彭峰研究员认为,以协调机制为核心的流域管理体制创新,是草案的一大亮点。为解决流域管理中的“九龙治水”顽疾,草案规定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建立,立足我国国情,在流域管理模式方面作出了特色方案,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以协调机制统筹和解决各省市之间的横向关系和矛盾,为解决其他流域保护以及区域一体化等领域亦将提供可复制可参考的立法经验。
“草案具体规定了协调机制的内容为负责组织流域相关标准、监测、风险预警、评估评价、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并明确与河长制进行无缝对接,由河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进行协调机制相关工作的落实,为该机制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是流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彭峰研究员说。
彭峰研究员注意到,草案首次规定长江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起生态破坏或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按照这一规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是依赖于监管权力的形式。”彭峰研究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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