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显然,《决定》突出并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力对于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性。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而需要受到高度重视,那么制度执行力建设就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更需要被反复强调。
制度执行力建设之所以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其原因在于,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是使制度发挥现实作用,实现制度效能的内在需求和客观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通过制度来加以体现的,但制度如果没有执行力,则无异于没有制度,“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会成为空谈。这一点,无论从我国国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践中,还是从作为我国执政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制度实践中,都不难得到印证。
以近年来在我国高度重视并不断强调的安全生产制度为例。实际上,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反复强调下,我国早已形成了一系列有关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甚至还于2014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在此基础上,201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联合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把安全生产的着力点专门落在党政领导干部身上。可以说,在安全生产方面,我国已有了相对完备的制度,而这些制度也足够严厉,这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上的不遗余力,表明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然而,2015年“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2019年“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等在内的诸多在《安全生产法》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重大损失无疑向人们表明,仅有制度而无制度执行力,其危害丝毫不亚于没有制度。甚至一定程度上,制度没有执行力比单纯的没有制度危害更甚,因为有制度而无执行力会直接影响制度自身的信用,引发人们对于制度的不信任、厌弃甚至反感,催生人们对于党执政能力的质疑。实际上,类似的国家法律制度因为执行力问题未受重视而沦为摆设或虚置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引发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也不在少数,相反,在诸如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防护、个人信息保护等在内的很多领域,这类法律制度都普遍存在。这不仅直接影响和制约了这些法律制度自身的信用,弱化了其作为国家法律制度所本应有的权威,也直接限制了这些制度效能的实现,造成国家立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影响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再以党内法规制度为例。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而党内法规制度则是“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需要和客观保障。为此,当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明确提出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增强党依法执政本领,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其基础在于制定党内法规,但关键则在于确保这些法规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发挥管党治党的作用,否则将形同虚设。这一点,从十八大前后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实效的转变上可以得到充分印证。十八大之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一直在推进,党内已经形成了覆盖党的建设绝大多数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而很多制度的规定并不乏严厉性。然而,由于党内法规制度实践中严重的“重制定轻执行”问题,很多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执行,甚至形同虚设,导致党内纪律松弛、腐败严重,很多蛀虫尤其是不少“大老虎”没有得到应有惩治,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不满日益加剧,对党的执政能力也产生了很多质疑。而十八大之后尤其是“八项规定”颁布实施后,党内法规以雷厉风行的态势得到严格执行,开始在管党治党方面持续发挥作用,不仅使党内政治生态展现出新气象,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且由表及里,深入人心,从根本上改变了党员干部的行为,起到了净化党员思维观念与纯洁党性的效果,提升了普通百姓对党的满意度和信心。党风、政风得到净化,也促进了社会风气的转变。党的执政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日益攀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了前所未有的改善。十八大前后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改变所带来的国家治理方面的深刻变化,显然从一个角度充分说明了制度执行力建设对于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性。
多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入以及党和国家各项战略策略的逐步推进实施,我国已经在国家治理领域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纳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系之中。这为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基础。然而另一方面,制度执行力问题却成为制约这些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和瓶颈。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有制度而不执行或者机械执行、搞变通执行的现象经常存在,制度执行不严、不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迄今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已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要应对的重大挑战。为此,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这作为党在对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势加以准确判断基础上所提出的“药方”,无疑为我们指明了今后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需要我们立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高度,拿出贯彻执行“八项规定”时的硬朗作风,坚定不移地强化制度执行力建设,雷厉风行地推进制度执行。这显然已成为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