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下午,“两法”修订与未成年人核心指标体系专家论证会——未成年人法高峰论坛(2019)在上海社科院顺利举办。(论坛现场)
本次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联合主办,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协办。会议主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重大争议问题及条文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来自上海市人大、政法委、文明办、公安、检察、法院、妇联、民政、教育、新闻、医疗等系统的一线专业人士以及来自上海社科院、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共计五十余人参加会议。(上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宪法主持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上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江宪法主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建平,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刘琪作开幕致辞,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教授作两法修订草案解读及重点研讨问题提示。
陶建平副检察长指出,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是整个社会最容易被触动的敏感神经,未成年人检察也一直是检察机关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工作。他表示,如何在新法中贯彻对未成年人秉持的方针、如何完善此前涉及不多的制度及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有效回应,此次由来自社会各个行业的人士共同探讨这个社会化的法律问题,一定能够满足大家的与会预期。
(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刘琪致辞)
刘琪副主席在致辞中表示,两法应当着眼于现阶段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犯罪领域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并提出政府责任要落实、协调机制要取消、司法保护要强化及法律责任要刚性四个观点和建议,刘琪副主席表示,希望借此机会呼吁将法律保护措施从顶层设计角度进一步加强。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教授作解读)
姚建龙教授首先对两法修订及此次研讨会的考虑作了解读。姚建龙教授表示,两法修订仍存在许多争议内容,此次会议的讨论结果也将在会后整理报送有关部门参考。姚建龙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上海作为未成年人法和少年司法的发源地,应当有责任、有担当地拿出上海经验、上海智慧和上海方案,这也是此次研讨会召开的目的和任务。最后,姚建龙教授对两法修订的过程做了介绍,明确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结合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核心指标体系实践对两法的修订稿提出完善意见,并强调了此次会议应当具有的历史责任和担当意识。
(上海市检察院三分院检委会原专职委员樊荣庆主持两法修订中的重大争议问题研讨环节)两法修订中的重大争议问题研讨环节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三分院检委会原专职委员樊荣庆主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吴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华、上海市教委青保处处长焦小峰、上海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娄国剑、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校长严玮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尹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先后发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吴燕作发言)
吴燕主任认为,两法草案已经基本吸纳了近些年来检察机关的探索,但是仍存在许多遗憾之处,包括收容教养制度被取消、专门教育制度的规定不够细化。吴燕主任还强调,两法仍需要强化司法保护、明确法律责任,并对涉及到的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华作发言)
张华审判长对两法修改提出了三个观点:首先是收容教养制度的完善,他认为激活和完善刑法第十七条收容教养的机制是儿童保护的长久之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恶意补足年龄只是补充措施;其次是将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置于首位,过去曾长期偏重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宽容;最后一点是赋予少年法官专业职能,分离与儿童无关的家事案件。
(上海市教委青保处处长焦小峰作发言)
焦小峰处长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是专门学校的定位不清晰、管理体制不完善;第二是应该从法定角度对精神行为障碍儿童进行考虑;第三是两法中有些职责尚且不够明确;第四是两法修订应当回应和缓解社会的焦虑。
上海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娄国剑作发言
娄国剑围绕草案阐述了三方面观点:首先是政府责任与家庭社会责任关系的处理,政府应当是补充、兜底监管责任,家庭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其次是政府责任的细化和明确,应当在县级以上政府成立专门机构;最后是居、村委会责任的规定尚未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校长严玮懿作发言)
严玮懿校长从一线基层教育工作者的角度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不明确;第二,增加为学校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公司的资质以及工作人员资质的审核条件;第三,“尊重孩子 ”作为一条核心理念在条文中如果过分细化很可能会反而致其虚置;第四,应当明确撤销监护人监护权之后的保护责任主体。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尹琳作发言)
尹琳副研究员从六个方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第一是政府保护章应当放在家庭保护章之前;第二是未保法第47条与刑法规定的协调问题;第三是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程度缺乏认定的标准;第四是生命教育应在明确在课程中进行设置;第五是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第六是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有相关案件的强制报告义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军作发言)
顾晓军副检察长强烈要求保留上海提出的预防法专家建议稿中的触法行为(不予刑事处罚行为)一章,并指出政府职能必须由专门机构予以强化、监护权中止问题需要完善、应当建立对父母的评估机制、购买社会服务的规定需要完善等问题,顾晓军检察长肯定和支持应明确规定由检察机关履行儿童保护监察官职能,认为这一制度完全契合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职能 ,并指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政审制度的协调问题。
(上海市文明办副主任蔡伟民主持两法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建议研讨环节)
两法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建议研讨环节由上海市文明办副主任蔡伟民主持,上海市政法委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朱黎明,上海市公安局人口办政委王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顾薛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儿科主任石文静,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干部林圻,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妙先后发言。
(上海市政法委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朱黎明作发言)
朱黎明副主任首先肯定了此次修订草案的进步,并对两法草案提出了建议:两法草案中程序上对实体问题如何操作的规定还不够,并强调了设立专门机构的重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社会组织在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上海市公安局人口办政委王锋作发言)
王锋政委强调,对两法修订要历史地看、辨证地看、发展地看,对两法的发展要做前瞻性的考虑而不是局限在名词界定的讨论中。历史地看,一定要体现两法的可执行度、可执行力;辨证地看,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例,其实年龄高低不是最大的问题,关键是未成年人刑事保护体系的建立;发展地看,应该在未成年人、青少年的社会福利立法中有所作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顾薛磊作发言)
顾薛磊副庭长针对两法的各个具体法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照护条款、信息档案查询制度、亲职教育、专门学校、安全保障工作的主体、监护中止与民法总则的衔接、保留学籍制度、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以及具体条文的措辞修改作了详细阐述。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儿科主任石文静作发言)
石文静主任从医护人员的角度指出孩子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并建议预防法第14条中学校不对“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作评估而是只要有所怀疑就应当通知家长。石主任从自身工作经验出发指出要重视医院内滞留儿童保护问题,建议法律规定纳入对该人群的保护。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干部林圻作发言)
林圻首先肯定两法加入“加强科学研究”的做法,认为要利用好两法并修的契机做好两法的衔接,明确两法的管辖内容,从宏观体例上指出未保法的体系更适合工作推进,“通过加强保护阻止违法犯罪,通过教育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并且对具体条文的编排及措词提出了修改意见。
(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妙作发言)
朱妙副院长肯定了两法对社会突出问题的回应,她认为专门学校的司法审查这条路完全走得通,两法草案应当对收容教养制度有所规定,否则会导致整个保护体系的断层,并且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也需要更加明确的界定。她强调,应该设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而不是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如果不赋权,在改革中少年司法机构一定会成为首当其冲的牺牲者。(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主持自由发言环节)
自由发言环节由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主持,与会的专家学者及其他参会者就两法修订草案先后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上海市文明办副主任蔡伟民)
上海市文明办副主任蔡伟民认为,未保法修改的关键问题有两点:其一是必须明确职责主体,否则会影响政策贯彻落实和政府职能的实现;其二是倡导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可以考虑将未成年人工作加入政府职能绩效考核中,而不是更多从政法部门的角度来制定施行。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麻国安就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包括:未保法第1条应当增加“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第13条应当增加“未成年人家庭应当享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以达到现实激励作用等等。麻教授强调,两法的修订与通过是“有比没有好,快比慢好。”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罗建武针对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包括:一是在未保法第三章学校保护中增加惩戒规定,以落实《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关于“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要求;二是在第14条第6项“娱乐”前增加“合理的”,并调整顺序为:“休息、体育锻炼和娱乐”,在第7项增加“财产性利益”;三是将第19条的“情节严重”改为“涉嫌违法犯罪”,以相对明确判断标准;四是在第16条第2款中增加“学校”作为保护主体;五是鉴于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的成瘾性极强,应当建立管控制度,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此类服务等。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问题》编务主任田相夏认为,两法草案中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系统惩戒体系,分级干预制度并没有纳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导致了预防体系的断层,另外可以通过附条件地撤销监护权来强化家庭监护资格等修改意见。(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孙鉴)
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孙鉴首先指出预防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并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这条线如何设置要进行科学论证,具体包括数据的真实性、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刑罚的有效性以及保护处分的构建情况四个方面,并强调不能忽视刑罚对于被害人的抚慰作用,可以考虑设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方式,并且提出最终适用刑罚还是适用保护处分的权力应当归属于法官。(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志军)
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张志军提出三点建议:首先,法律人在网络舆论面前要保持定力,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涉及到体系化问题,不要因为个案而动摇整个刑法体系;其次,应当评估预防法在实践中的实际作用以及两法的结合问题,而且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宪法的母法依据;最后,鉴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反映了社会问题,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应当首先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建设起来。(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认为,我们处理两法关系的思路可以更简单一些,将未保法福利化、预防法司法化从而搭建起整个框架。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的问题,可以通过数据积累提取关键、核心指标作为实证研究的依据,最后通过统计学方法将其耦合出来研究以提供是否降低提供依据。(上海市公安局法治总队干部吴君)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张善根)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张善根建议,两法修订时应当做到“一减一加”,即删除未保法草案的第五章,增加预防法中的保护处分专章。(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申长征)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申长征认为,强制报告义务到强制核查义务的变化以及“密切接触”这样的的表述体现了未保法修改逐步扩大了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趋势,但是范围过宽可能引起不良后果,仍应采取原来“概括+列举”的形式。(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两法不仅是保护一般孩子更是保护弱病穷孩子、既保护犯罪的孩子也保护受侵害的孩子这一点上体现不够,而且预防法中如何保护的程序尚不明晰,无法起到预防作用,并且在保护受害孩子权益上法律力度较弱。金泽刚教授还就未保法第37条、预防法第37条及其与第38条的关系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强调指出两点:一是预防法第105条应当修改为“依法从宽”,同时“免除”刑罚的还应当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二是预防法修订草案第47条应当规定去掉“、造成严重后果”,因为与“构成犯罪”语意重复。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李建伟研究员主持会议闭幕式)
会议闭幕式由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李建伟特聘研究员主持,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致辞。李建伟副所长肯定了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对于国家治理的重大意义与价值,表示这次与会人员的真知灼见确实为国家治理贡献了上海智慧。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
施伟东在致辞中首先向推动两法完善的各位与会人员的专业、责任与爱心致敬,并希望大家抓住宝贵的时间窗口,贡献自己的智慧,希望通过不断的研究服务实践、实践反馈研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的不断进步。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教授总结发言)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教授在总结中指出:第一,今天的讨论很有意义,能够感觉到大家都是发自内心的为未成年人保护建言献策;第二,如果大家还有意犹未尽之处,可以提交书面建议,会后将一并系统整理之后以正式的途径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参考;第三,很多具体问题往往都是来自于实践,例如多少岁不能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年龄是多少等,上海为两法修订提供了很多基础,相信今后会提供更多的有益经验。